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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分类: 教育感悟



【摘要】新课程的实施,为我们小学音乐课堂带来了新的气息,新课程理念衍生出小组合作学习这种教学方法、教学模式,为培养学生全面音乐素质、构建高效音乐课堂起到积极作用。作为一线音乐教师要思考小组合作学习在音乐课堂教学中的具体操作,关注小组合作学习的实效性。

【关键词】小学音乐 小组合作学习 有效的方法

一、            小学音乐课上有效地实施小组合作学习非常重要。

    小组合作学习是以小组活动为主体而进行的一种教学活动,作为一种学习的形式,是相对个体学习而言的,又是建立在个体学习的基础之上的。随着音乐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正在逐步成为小学音乐课堂教学模式的主体,成为音乐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标志。尤其是以小组的方式来进行合作学习,正越来越多地运用于音乐课堂教学,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合作学习是当今学生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之一,学生们不是形式上的一起学习,而是小组成员之间积极地、互动的、互助的一起学习。合作学习不但使学生取长补短、集体钻研、共同进步,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而且最大限度的培养了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使学生在合作中懂得协作的重要并在其中获得成功、得到快乐。奥尔夫曾说过:“让孩子在合作中共同实践、一起去创造音乐是十分有意义的”。 在教育中渗透“合作”的思想,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小组合作学习模式,注重团结协作和探究实践,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在小学音乐课堂教学上有效地运用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有利于音乐教育功能地发挥,可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音乐能力、同时培养合作意识和能力。

二、            小学音乐课上实施小组合作学习存在一些常见问题。

    实际教学中,有些小组合作学习看似红红火火、热热闹闹,却存在“注重形式,忽视实质,缺乏实效”的现象。

    1、盲目地采用小组合作学习方式。

    有的教师知道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是有利于音乐教学的,却不作深入思考就盲目的在教学中使用。有些简单的知识点学生稍作思考就可以解决,或是教师适时点拨提示学生也可以明了,教师何必设计让学生小组合作探究学习呢!有时一节课多次用到小组合作的学习方式,无论什么问题,教师总是一句话:“小组讨论一下吧!”然后热火朝天的一番讨论后,请几位学生发表一下观点,教师再总结归纳一下,一切问题就都解决了。像这样一节课中频繁的让学生“讨论一下”学生也不知道该怎么讨论?该讨论些什么?但这似乎丝毫不影响教师继续授课,因为总有几位学生音乐综合能力较强,在“小组合作”之后可以精彩的发表自己的想法。如此这般,合作学习就已经成为形式化的走过场,更谈不上合作学习的“有效性”。

    2、给学生小组合作学习的时间不够。

    课堂教学实践中,往往存在教师设计小组合作学习的环节,却常常留给学生合作学习的时间远远不够用。有时候学生才刚分配好各自在合作学习中的角色还没有完全进入合作学习的状态,或是学生正兴致勃勃的激烈讨论,教师考虑到教学时间有限等问题,就结束了学生的合作学习。教师要在教学中指导学生进行有效的小组合作学习,教师要关注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中获得什么。如果常常不给学生足够的时间,使学生不能充分的参与讨论、探究,无法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的发挥,也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综合音乐能力,那么这样的学习活动也是低效的,还打击了学生合作学习的热情。

    3、课堂秩序混乱,教师易放难收。

    有的教师深知小组合作学习能促使音乐教育功效的最大发挥,却不敢或不愿意在自己的课堂上实践,因为这常常给自己控制课堂秩序带来困难。在音乐课堂教学中,小组合作学习使学生最大限度的探究、合作、主动学习,使课堂气氛民主、活跃起来,同时却使一部分教师疲于控制课堂秩序,甚至使课堂近乎失控,使课堂产生看似热闹实则混乱的局面。常常教师一声令下,学生开始表面上的合作学习,仔细观察会发现:有的学生不顾别人高声发表自己观点;有的小组内几个人意见不统一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服谁;还有的学生趁着这个机会放松一下,说说笑笑,甚至打打闹闹。这种看似轰轰烈烈的小组合作学习的场面,实则没有什么实效性。

三、            小学音乐课上实施小组合作学习有效的方法。

    任何一种教学方式不可能在教学中完美的展现,存在问题是正常的,关键是我们教师要不断研究学习,在教学中反复实践,探索完善的方法,使小组合作学习在音乐课堂教学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逐步培养学生小组合作学习的习惯和能力。

    记得看过叶圣陶先生说过的一句话:“教育是什么,往单方面讲,只需一句话,就是要培养良好的习惯。”学生也不是天生就会合作学习,这就需要教师有意识的逐步培养学生小组合作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小组合作学习是在学生独立学习的基础上展开的合作探究学习活动,要保证小组合作学习实效性的最大发挥,培养学生的良好合作习惯和能力尤为重要。在低年级开展小组合作学习之初,教师可以多一些引领和指导,在生生合作的基础上融入师生合作。可以课前做准备的,鼓励学生做好课前的预习和自学,使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的时候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功能,并在合作学习中获得满足和自信。教育学生在合作学习的时候,不但要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乐于倾听别人的意见,积极参与讨论但是不要恶意中伤别人,小组成员团结协作,小组合作学习时要轻声,小组间不要互相影响。在反复实践中逐步培养学生小组合作学习的习惯和能力,使学生能在这种学习过程中真正获得提升。

    2、教师选择合适的小组合作学习的时机、内容和形式。

    在音乐课堂教学中开展小组合作学习要选择合适的时机,不能为了用而用,在课堂学习中过多运用或随意性使用,效果将会适得其反。使用小组合作学习遵循“能用则用,有用则用”的原则,追求实效,宁缺毋滥。这就要求我们教师要在教学中指导学生进行有效的小组合作学习。在学生小组合作学习之前,教师要明确指出学习的目标,让学生心中有数,不至于盲目探究。音乐课程标准提出:“充分利用音乐艺术的集体表演形式和实践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合作意识和在群体中的协调能力。”在小学音乐教学过程中小组合作学习可以应用于二度音乐创作、器乐演奏、音乐探究活动等各个方面。合作学习的内容应当难易适中,使学生保持热情,又能够通过合作学习获得提高。在音乐课堂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学习需要来确定合作学习的形式,如:同位二人合作、小组合作、大组合作或自由结合合作等。小组合作学习的形式必须为音乐教学内容服务,根据具体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来安排小组合作的目的、任务、流程。

    3、小组合作学习之后评价非常重要。

    在课堂教学中科学的评价学生,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发展,完善教学管理,推动音乐课程的建设和发展。在小组合作学习之后评价同样重要,评价是为了关注学生、激励学生、引导学生,如果高质量的小组合作学习之后没有高质量的评价,势必影响合作学习的高效性。根据合作学习的内容确定汇报学习成果的方式,例如:发言、演唱、器乐表演、音乐剧表演等方式。教师引导学生积极发现别人的优点,多鼓励别人,提出善意的忠告,并发现自己的不足,确立更高的目标。通过小组互评,有利于组内同学相互提醒完善,也有利于形成组间相互竞争,逐渐建立良性的课堂学习机制。教师在评价时,不但要关注学生合作的结果,更要关注学生合作的过程。鼓励学生参与合作探究学习活动,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合作能力及探究精神给予认可,使学生始终保持合作学习的热情。

    义务教育阶段音乐课的任务应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一个学生的音乐潜能得到开发并使他们从中受益。小组合作学习就是新课程理念下学生的一种重要学习方式,教师要以学生发展为本,认真学习理论并进行深层次思考,不断探索如何使小组合作学习在音乐课堂教学中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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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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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分类: 教育感悟

学习《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体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是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认真学习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收获很大,感受颇深。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写到:“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的师德——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其核心就是教师对学生的爱。每个学生,都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有着他们的喜怒哀乐,他们渴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只有尊重人,才能感化人。尊重学生,学生就会向老师敞开心扉,用全心来接受教师的爱、教师的教育。

教师要平等的对待学生,包含两层含义:一、教师不以师长的尊严凌驾于学生之上。教师要走到学生中间去,不要高高在上,既要做学生的良师,又要做学生的益友。二、教师要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以个人的好恶区别对待学生、不以学生的表现优良区别对待学生。

教师要深刻的意识到体罚和变现体罚学生都是违法行为。教师的心理状况会影响其自身的行为表现,教师的心理健康是其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不断完善教师的内心状态,能有效地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缺乏科学的教育艺术是产生体罚的重要原因。教师要不断学习,反复实践,摸索科学有效的教育方法,使自己能依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避免体罚。

总之,学生需要爱,教育呼唤爱,让我们用爱帮助每一位学生得到快乐、获取成功!让我们依法执教,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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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分类: 教育转载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
(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检举或者控告后,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应当发布公告,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指定时间领取学生入学通知书;未领取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到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并入学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由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农村学生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其他学生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寄宿生免收寄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规定,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对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学校。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村庄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康复及培养劳动、生产技能的场所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及时配备相应的教职工。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学校办学具体标准,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择校址和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合理避让山洪、山体滑坡、地震活动断层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和抗震不利地段。其中,学校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建设标准,确定学校建设用地和规模,并对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拆迁学校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迁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调整。重建的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迁建所需费用由迁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及时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文体活动等场地维修、改造机制,每年定期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鉴定为危房的校舍,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根据规定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育。

  第三十条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在学校门前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限制速度等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发生交通堵塞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交通疏导。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在学校附近兴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设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设立娱乐场所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安全和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逃生自救、互救和紧急疏散避险等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对校园内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学校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及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逐步实行公开聘任、竞争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公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以及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每年组织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建立和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实行县(市、区)内统一的教师工资标准,确保教师依法按时足额获取工资,并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教师工资及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对在海岛、偏远的山区和农村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一定补贴。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教师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师教育工作的需要,并对农村地区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培养、培训给予政策和经费倾斜。

  教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组织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并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职务评审、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对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给予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招聘录用、工资福利、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偏远农村地区学校任教。

  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方式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的,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全面评价,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依据。教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教师专业发展、岗位聘用、职务评审、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对教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符合素质教育基本要求,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义务教育基本质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建立全员育人工作机制,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心理健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人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育基地和校内外活动场所建设,为开展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发明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演出、庆典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省制定的课程计划,保证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调整课程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体育、艺术、实验、综合实践活动课时。

  学校和教师应当改进和创新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规范作息时间,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课程标准开设体育课,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每天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十五条 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不得计入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增长的比例。

  第五十七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校建设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提高。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正常需要。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投入力度。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接收随班就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帮助残疾儿童、少年解决学习困难。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

  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与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持一致。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接收人数,及时足额向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教育经费。

  第六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

  (四)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

  (三)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学制度、教育内容、课程设置的;

  (五)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一)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或者将其作为编班依据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的;

  (四)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

  (五)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

  (六)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擅自设立实验班的;

  (七)违反课程设置规定或者选用未审定的教科书的。有前款第二、四、六、七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教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价格、审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擅自闯入校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侵犯师生人身权利,或者侵占、哄抢、损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三条 对招用或者变相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9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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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分类: 教育感悟

   

    2010寒假教师政治学习期间学习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和《需要关注的有关教育理念的八个情结---齐涛在山省基础教与教学工作会议讲话摘要》。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反思,受益匪浅,有了一定的认识。

    学习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后,深刻感到它指导了我们的教育教学改革,督促我们完善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使我们广大教师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中各个环节的具体行为要求。文中多次用到 “精心” 一词: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要精心备课;要精心上课;要精心进行作业教学;要精心组织考试与评价;要精心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要精心进行教育教学反思。使我感到作为一名教师精心教学,用心育人是最重要的。文中的要求都是对教师工作的具体要求,非常细致到位,很好的指导了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

    学习了《需要关注的有关教育理念的八个情结---齐涛在山省基础教与教学工作会议讲话摘要》后,解开了自己的一些教育困惑,也纠正了自己过去的一些错误的教育理念。其实,现实生活中好多错误的理念在好多人心目中还是根深蒂固的,譬如:教育的唯知识情结,连好多教师都很难从这个圈里跳出来,其实育人才是教育的首要功能。而教育的功利情结则是广大的家长们的通病了,现在督促孩子为名利而读书的越来越多,我们作为教师要教育学生:立志为国家为民族之崛起而读书及为志趣而读书。教育的竞争情结、教育的早教情结、教育的趋高情结在家长的意识里也是非常强烈。而教育的标准化情结和教育的同质化情结及教育的技术依赖情结给我们教师也敲响了警钟,我们的教育应该给学生们自由的空间,鼓励学生个性的发展,承认学生有差异,因材施教,用心育人,才是学生之幸,教育之幸。

    通过此次政治学习,使我了解了当前的教育政策,反思了自己的教育行为,提高了教育理论水平,为依法执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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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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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

分类: 幸福生活

我爱儿子!

希望他一生健康、平安、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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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教育感悟

 

   《原谅我》是第三单元的一首歌。本节课在三年级三班上的,主要是教育学生有了“一点错”后,要主动向朋友道歉,请求朋友的原谅,取得朋友的信任,使自己与朋友的友谊更进一步。本课目标设定为让学生感受三拍子,学会有感情地演唱新歌《原谅我》并创编新歌词。课堂脉络显得比较清晰,能够调动学生的情绪及学习积极性,很好的达到了教学目标。教学设计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及学习唱歌的一般规律,由浅入深,层层推进,直至拓展、深入。

    本课节奏是重难点,因此重点练习了节奏,为了增加趣味性,采取师生问好的方式,让学生在游戏中练习节奏,效果很好,学生也很感兴趣。学习过程中,让学生充分聆听歌曲,尽最大可能体现音乐是聆听的艺术,注重培养学生聆听的习惯。本学期的研究课题是:打击乐器在课堂中的应用。本课教学使用了打击乐器,而且注重让每一个学生都使用打击乐器,都有练习的机会。本课还设计了创编的环节,学会歌曲后让学生创编新歌词,大大培养了学生的创编能力,激发了学生的创作激情,同时使学生自信并在创编过程中得到了快乐。

    音乐课需要老师的全身心投入,然后用自身的情感去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这一节课,我感到跟学生们一起听音乐、唱歌,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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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5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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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教育感悟

 

    记忆中7岁开始学习舞蹈,从此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练功、排练、演出,也许这些占去了我绝大多数的时间,我似乎没有太多时间去读书了;也许舞台表演的荣耀使我变得浮躁,我似乎没有主动意识去读书了;也许做了母亲以后生活变得匆忙和疲劳,我似乎没有精力去读书了;也许……总之,我觉得我真的很少读书。真的感激学校成立了读书社,让我深刻感到读书的重要性、必要性,也让我置身于一个良好的读书氛围。渐渐的,我爱上了读书!读“四书”、“五经”;读中外文学名著;读教育专业书籍;读艺术著作等。我的儿子现在上幼儿园大班,国学课读的书是《弟子规》,于是我也跟着他一起读起了这本书。以前也读过,但这次陪儿子不但朗读,还背诵,又增添了不同的感受和收获。这本书的总叙说道:“弟子规,圣人训,首孝悌,次谨信,泛爱众,而亲仁,有余力,则学文。”意思是:《弟子规》这本书的内容是圣人对学生的训示,首先要做到孝敬父母,尊敬兄长;其次,要对自己谨慎约束,对人诚实可信;博爱民众,诚实无欺,并且亲近有仁德的人;如果这些事情做了之后,还有多余的时间、精力,就应该学习典籍,获取有益的知识。这短短几句话就让人受益匪浅,包含了做人的最起码、最重要的准则,并且强调了要读书。再次静静读,细细品,更坚信了人要懂得爱、懂得感恩、懂得宽容;也重温了读书的方法“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心有疑,随札记,就人问,求确义”;也坚定了读书学习的信心“勿自暴,勿自弃,圣于贤,可驯致”。阅读不同的书籍,会获得不同的知识,不同的启迪。读书不再是一件枯燥的事情,读书让我变的内心安详平静,读书让我变得勤于思考,读书让我变得快乐。我爱上了读书,我要快乐的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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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教育感悟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它是求知的前提。因此,在音乐课堂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尤为重要。培养孩子学习音乐的兴趣有很多途径,充实、丰富的教学手段,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活泼新颖、充满情趣的教学语言等。比如多媒体现在广泛应用于我们的课堂教学,给学生带来视听的感受,有助于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课堂上,学唱的歌曲、欣赏的音乐作品以及从网上搜的相关音乐内容,我们都可以利用多媒体让学生感受到,但是,我感觉现在课堂教学中我们音乐老师参与的音乐示范表演越来越少了。其实,教师示范也是音乐课堂教学中的重要元素,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大有帮助。

    教师示范可以凝聚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记得多媒体刚出现在课堂的时候,学生很新奇,很感兴趣,注意力都集中过来,教学效果真的很好。可是现在,我们的学生已经习以为常了,当然我们可以利用多媒体拓展学生的音乐视野。我们在唱歌新授课伊始的时候,让学生聆听录音范唱远没有教师范唱更能引起学生的注意,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6年纪有一首歌叫《采菱》,我在两个班教授这首歌的时候出现不同的效果。6年级的学生有时候有点叛逆了,他们开始喜欢流行音乐了,觉得自己长大了,音乐课本上的儿童歌曲让他们有时候有些抵触。我在其中一个班上课的时候,就很正常的跟平时一样上课,也是同样有个别学生学习兴趣不高,不太爱唱儿童歌曲了。后来在另一个班上课的时候,刚上课就停电了,那么录音机和多媒体就都不能用了,没法让学生欣赏音乐了,可是音乐课还是要上嘛。于是,学习歌曲之前,我就钢琴伴奏,边弹边唱。没想到,我刚唱完,学生们报以热烈的掌声,有些调皮的男同学还开玩笑的说:老师唱得不错啊!超级女声啊!在接下来的学唱过程中,学生们学习热情很高,学习效果也很好。这次意外停电后的音乐课,给我的启发很大,学生们不光喜欢录音机和多媒体中音乐作品完美的展现,他们同样喜欢老师的表演。

    教师示范可以更真实自然的诠释音乐作品,使学生感受到音乐作品不是那么高深,增添了学习、表现音乐的信心。课堂教学中要学唱的歌曲或欣赏的歌曲、乐曲等,除了让学生聆听、观看音乐作品,教师也可以范唱、范奏或音乐表演。一方面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摩拳擦掌想要试试看,另一方面让学生感到音乐作品是来源于生活,最后还是要回归大众的,老师都可以表现得那么好,我也要努力哦,我也可以的。教学中,有一些欣赏的作品教师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或能力来演唱、演奏,比如:《在北京的金山上》、《飞来的花瓣》、《故乡是北京》等很多老师都可以给学生唱一唱;擅长乐器的老师还可以演奏《渔舟唱晚》(古筝)、《杜鹃圆舞曲》(手风琴),钢琴曲也有很多《星光圆舞曲》、《土耳其进行曲》等。

    教师示范拉近了与学生的距离,让学生感觉老师不是高高在上,而是跟他们一起学习音乐、感受音乐、表现音乐而已。课堂上,教师站着,学生坐着;教师讲,学生听。教师总是说:请你们欣赏,请你们演唱,请你们表演等,学生还是感觉老师在牵着他们走,教师也委屈觉得自己很注重“以人为本”,很努力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了呀。我觉得,课堂上教师多一点音乐示范,尽可能的参与音乐表现,会让学生觉得老师很亲切,老师会跟他们一起唱唱跳跳。低年级的教学中,教师的示范表演可以给学生启发,帮助他们创编;高年级的学生容易害羞,音乐课上容易死气沉沉,教师的示范可以感染学生,调动他们的激情。在这种和谐愉快的互动音乐活动中,我们的音乐课堂教学效果会很好,学生轻松快乐的学习了音乐。

    在课堂上教师示范的方式我觉得大致有:范唱、范奏、跳舞、表演这几种。教师演唱、演奏在课堂上用的会比较多,前面也谈到了。比如像《过新年》这种歌曲就可以融入舞蹈,这首歌是秧歌曲风格的,课堂上我双手执红绸子,跳起了秧歌舞,学生很感兴趣,教学效果也很好。还有很多方式,比如:拍击节奏、小品表演、音乐剧表演等,来表现音乐,帮助学生理解音乐、感受音乐,引导学生一起表现音乐。

    以上是我在学习和工作中总结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师者,人之模范。通过示范的方式可以最直接的影响学生。我们音乐教师要积极探索如何优化音乐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教学中勇于创造,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形式,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音乐课堂成为快乐的课堂、高效的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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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2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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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

分类: 工作感悟

         

 

    从开学初我们“轻舞飞扬”舞蹈队就每天坚持训练,临近六一儿童节更是加大训练力度,每天早晨、上午、下午练3次,学生们非常辛苦,好多学生都是带病坚持训练。终于经过艰苦的训练,在六一儿童节文艺汇演中演出成功。

    演出前忙着给孩子们化妆、穿演出服,演出的时候忙着组织孩子们,都没顾的上给孩子们照相。演出完就匆匆忙忙的用手机给孩子们拍了一张照片,呵呵。。。。。。留个纪念吧!

    我想对舞蹈队的孩子们说:“你们表现得很出色!你们是最棒的!我为你们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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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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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

分类: 幸福生活

我爱我的儿子~~~日子过得真快呀!到夏天他就5周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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