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算作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应当就“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律师执业过程中很容易遇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业务,以前考虑比较多的是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及对价的支付,很少去考虑税收的问题。一是因为大多数人对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及政策比较陌生,容易忽视;另外一方面,纳税并非股权变更登记的必经程序,不纳税照样可以登记,没人管你是否纳税,而没有责任就没有义务,所以逃税、漏税就会很普遍。而对于税务部门而言,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在依法纳税的意识如此之淡薄的年代,其征税管理的确具有难度。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首次针对个人股权转让中的纳税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通知文虽不长,但句句切要害,条条都致命。根据该通知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没有完税证明就不让登记(笔者注:这一规定够狠,税务局现在可以坐等人上门纳税了,因为即使转让人想逃税,因
起这个名字,绝对不是标题党。原话叫“贾君鹏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网络论坛上不能更稀松平常的一句话,莫名其妙地就成了流行语。有人说这是一次互联网上的行为艺术,是几百万网民无意识的集体狂欢。贾君鹏是谁,没人知道。可他妈妈叫他吃饭这事,它就这么流行了。
有些媒体在批判了,说网民思想空虚无聊,不够深刻。明月律师并不赞同这个观点,明月律师觉得,流行的必定是合理的,就像河蟹和草泥马,为什么能成为很多人的口头禅,这里面肯定是有原因的。“贾君鹏”,一个小人物的名字。“你妈妈”,很亲切,有母爱的感觉;“喊你回家吃饭”,饭来张口谁都不向往?按照明月律师的理解,这句话是说一个小人物在过着很充实且温馨的生活,有人惦记又有饭吃,不亦乐乎?
不过,这句话要被某些叫兽听到了,说不定会被大力批判,认为这是中了网瘾的表现,要被送进戒网瘾的学校,接受一下电击治疗。
当然,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这句话确实不够刺激,没有俯卧撑带劲,没有躲猫猫好玩,也不构成很黄很暴力的级别。不过这也是件好事,起码说明网民们很安分,很河蟹。这应该是领导上们乐意看到的。网络需要河蟹,说
下午去浦东法院立案,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商事案件,立案庭收案法官非常仔细的阅读了材料,然后告知我,材料收下了,但是否受理,再等通知。我问为何不能现在决定,答曰再研究研究;再问何时答复,曰一周内。该法官的不可谓不谨慎,是否最终受理,先不置可否,收下材料再慢慢研究、请示汇报(材料收据也不出具,双保险)。但不知其身为法官,处在其位,何为其办事的准绳。
案件是否应该受理,按照法律规定不外乎以下4点: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我们起诉的案件完全符合这4点要求,法院又何须再研究研究,没有任何理由的研究研究。其研究研究,我们又要再跑一次法院缴费,浪费人财物,折腾。
最近手头办理的案件,长宁法院的、黄浦法院的、浦东法院的...个个拖在这里,法官调解有的是时间,却没有写判决书的时间。
法院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人家说律师打官司没什么难的,我却要说打官司没什么不难的。法院被认为是司法的最后防线,法官被认为是法律的捍卫者
个人认为,在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庭辩论和质证是同等重要的。复杂一些的案件,法庭辩论要持续几个回合。稍简单些的案件中,可能一回合就结束了。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所要做的是围绕庭审争议焦点,以缜密清晰的逻辑,组织简洁明了的语言,向法庭阐述己方的观点,并尽量同时指出对方观点的谬误之处。
新律师在初试开庭时,因为没有经验,很容易紧张,导致无法自然流利且透彻地展开辩论。因此,新律师执业初期,最好不要独立开庭,能有个诉讼经验丰富的老律师带教最好。领悟力强些的新律师,在老师的言传身教下,一般都能很快上手,不久就能独立开庭了。
明月律师在执业初期,幸得两位大师级的诉讼律师的手把手指导,学习到了不少宝贵的庭审经验,铭记于心,活学活用,以期在每一场庭审中接受考验并不断改进。法庭辩论时应该注意点啥,明月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孤陋观点,抛砖引玉吧。
首先,声音要洪亮。声音大未必有理,但至少给人感觉你有信心,底气足,无理有声先胜三分。有些律师喉咙放不开,有气无力的,法官听了都觉得累,辩论效果肯定要打折扣。
其次,态度要诚恳。我在辩论发
何谓“房贷险”?曰: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也可以称为“还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上海市2001年推出该款险种,该险种的特点是,在原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如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被洪水冲毁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新增还贷保证保险。该还贷保证保险的意义在于确保因合同约定的事由于被保险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清偿能力时,由保险公司依约承担偿债责任。
明月律师曾经办过一个案例,虽然我方(原告)最后胜诉了(赢回来30几万元),但过程并不轻松,这个案例最终暴露出了该款保险的不成熟之处。概要述之,该险种规定以《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主贷人为被保险人,但很多《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谁是主贷人(有些干脆没有主贷人的概念)。此时如何确定被保险人就容易引发争议,从而引发理赔纠纷。
我办的这个案件中,《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还款人为父子二人,后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儿子一人无力还款,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房屋贷款。原告认为,父亲是主贷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因此,本案的被保险人即原告父亲一人。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个人住
我是不经意在网上看到作者抗太阳关于本小说的连载,网络人气爆旺!最近集结成书出版了,真的很有意思。推荐对80后情色文学感兴趣的男性同胞一读。
推荐理由1:此书与一般的网络言情小说不同,用虚构的故事写现实生活,效果却比现实还要真实。
推荐理由2:尺度开放,对友情、爱情和性的描写直率大胆泼辣,丝毫不带无病呻吟式的虚伪。
推荐理由3:女多男少,男主角身陷桃花运,很适合男性朋友YY。
推荐理由4:促进中日友谊。
在北大法宝检索时,偶然发现一保险合同纠纷的判例,判决书写的简单明了,但仔细一读,不由大惊!非惊讶于判例之经典,而是讶然于判例之荒唐。如此判例,竟也能被选入北大法宝,莫非以之为反面教材?若真如此,也应该标注一笔,以免被人视为榜样,毒害青少年。
案件的大概情况是:妈妈在女儿九岁时(1994年),以女儿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儿童险,月缴保费30元,到期领取收益金。中国人寿审核后,填写了审核意见,主要内容:同意承保,投保年期十三年,婚嫁金14,682元,教育金600元,意外伤害金6,000元,保险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7年1月22日,妈妈至保险公司处领取婚嫁金时,保险公司告知只能领取7,140元,原因是其核保时发生错误,保单上的金额写错了,正确的金额应该是7140元。经协商未果,妈妈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结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笔误,应当以保单背面的条款为准,按条款计算应该就是7140元。因此,徐汇法院仅判决支持了7140元,对差额部分不予支持。(详细内容参见判决书)
明月律师认为,徐汇法院的判决不可谓不荒唐:一对母女
听有些律师说,办交通事故案件没意思,没啥深度和难度,但案件周期却很长,律师跑腿的事不少,律师费却收不高。所以,办这类案件“不划算”。
明月律师认为,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常见,但并不一定简单。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个并不起眼的小案件,对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决定其今后的人身和命运。律师的每一步诉讼的行动,都可能深刻影响当事人(很多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律师办这类案件,一定要认真仔细,勤勉尽职,以自己的高超的水准和敬业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举一案例说明:
2007年12月1日,在上海市某路靠近某路口,王某驾驶沪A-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B-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适遇赵某骑行自行车由北向南驶至,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07年12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08年1月,赵某的父母(注:赵某未婚、无子女)找到明月律师,准备通过诉讼途径争取应得的赔偿。在接受委托后,明月律师即紧
明月律师点评: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没有过错,并不完全免除赔偿责任,这也是法律对受害者(弱者)予以保护的体现。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是公平的,“小偷”也是人,况且其是否构成犯罪尚待司法裁判认定。因此,保险公司以受害者是“小偷”为由拒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相信法院定会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案件报道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c8193d0100e9fp.html
2009年3月24日在北京西城地安门的西大街,一位男子被人追赶的时候,撞上汽车不治身亡。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和司机都是拒绝赔偿。为此,死者的妻子向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死者的妻子赵小兰哭诉道:“尽管我老公有那种行为,可是他也罪不至死啊”。赵小兰今年31岁,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今年3月24号,她的丈夫赵建新,因为翻越护栏,被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目击者告诉民警,赵建新是因
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引发的争议
酒后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盗抢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这几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很难回答。依据现有的关于交强险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并不能得出一个准确无争议的答案。
先列举一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