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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与这样的人成为朋友,并成为他的律师。很多人对他的了解停留在收藏古宅上,其实他的魅力个性、精彩人生、有趣经历,估计三天三夜都说不完。

 

辽宁卫视《王刚讲故事》栏目曾对黄先生进行过精彩的报道。

http://you.video.sina.com.cn/a/2082276-1368801731.html

 

前阵子,他又接受了第一财经《财富人生》栏目的专访。

http://v.youku.com/v_show/id_XOTM2NDI5NjA=.html

 

转载网上一些对他的报道:

 

                                     黄修志用老房子讲新故事  
                       

举证与诉讼(2009-06-29 23:20)

一起车险理赔诉讼,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车损,但在理赔时因未找到保单原件(只找到了保单的复印件),遭遇保险公司拒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保人王某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鉴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保人王某与保险公司是否已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承办律师根据投保人王某提交的保单复印件,发现该保单载明了被保险人姓名、车票号码以及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之外,还记载了经办人为李X,联系电话为955XX。同时,承办律师了解到,王某是经保险公司业务员李X介绍,通过某车行投保的。鉴于上述情况,承办律师一方面代王某与车行沟通,要求车行出具了证明,并要求业务员李X出庭作证。

 

在庭审中,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以及车行的证明,并申请李X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李X当庭确认了王某当初通过其投保的情况。同时,原告当庭拨打保单上所留的保险公司的联系电话955XX,该热线当即核实了王某的保单号码及投保信息的真实性。在原告的详细周密举证下,法院最终认定了原告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单条款的约定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理赔金。

 

打官司,就是打证

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我们代理原告方,外地来沪打工的,经济条件不是一般的困难,诉讼费都没钱交。今天去黄浦法院立案时,我们就提交书面的缓交、减慢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希望法院能准许。接待的法官告知,现在黄浦法院受理此案时,都会先组织诉前调解,不向原告预收诉讼费了。而且如果调解不成,正式开庭时,也不需要原告再缴费。最终法院审理终结后,法院会根据判决,来向有关方收取相应诉讼费。 

 

这是很人性化的便民措施,减轻了受害人的起诉成本和压力,赞一下!

 

 

近期楼市不好,炒楼的款爷款太们忙着售房套现,现金为王,捏着人民币在手中,还能升值,总比在楼市套牢的好。最近帮加拿大的朋友出售其位于上海的房产,我是当做非诉讼案件来做,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事务性的工作并不少。其实这样的事情,不是律师照样能做,但是一个好律师,在预防、减少交易风险方面,显然更具有优势。

 

代理境外人卖房,到底要注意点啥?总结经验如下,供大家参考(部分情况可能仅限上海地区适用):

 

一、了解关于境外人士卖房的最新规定。楼市变幻莫测,房产政策变化也很快,作为代理人,一定要了解政府最新的规定,特别是有没有对境外人士卖房有不利或限制性的规定。提前告知委托人,供委托人在决定交易条件时参考。

 

二、明确重要交易条件,不能想当然。对于卖家来说,出售房屋,最关键的是价格以及税费、中介费的承担。在签约之前,代理人应当取得经委托人确认的上述交易条件,并根据这些交易条件,拟定相应条款。切忌想当然,否则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可能只能由代理人承担了。

 

 

做律师没几年,还没办过刑事案件(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不打算去办。原因是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实在是低的可怜,当事人花钱请你律师,是希望你律师能起到点作用的,但最后可能发现,原来有没有律师一个样,甚至没有律师还会好一点。那么这个时候,当事人对律师的前后心理预期的落差能让律师摔的很惨。

 

邓玉娇案被关注了,这是个好事情,邓玉娇地位卑弱,对方是政府高官,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邓玉娇估计早被潜规则了。现在媒体关注了,民意汹涌而来,最终也可能会形成自上而下的压力,当地公检法机关必不敢肆意妄为。虽说邓玉娇不一定就会被“从轻处理”,至少,这案子不会被随便“和谐”掉。人总是要面子的。

 

邓玉娇案,在媒体的暴晒下,公众也期盼着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器能够正常的运转,最终出产让人信服的答案。邓玉娇又是幸运的,被媒体关注了,就像是中了头彩。这个国家有千千万万个邓玉娇,或为胯下人,或为狱中鬼,没有媒体的关注,又有几人知?我们期盼着,这个中了头彩的邓玉娇,能够得到公正公开的审理,不管判决有罪还是无罪,都希望法院能够给出让人信服的理由。我们期盼,我们关注,因为我们惶恐,惶恐当

克鲁格曼来了(2009-05-17 16:45)

 

0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克鲁格曼“大帝”来了,一直觊觎诺奖而不得的中国顶级经济学家们个个磨刀霍霍,纷纷抄好三板斧,恨不得驳的克帝哑口无言、体无完肤,仿佛战胜诺奖得主,诺奖评委会的那帮外国佬就会为有眼不识泰山、奖项没发对人而懊悔似的。看了东方早报的报道,《克鲁格曼称中国巨大外储欠考虑中国行屡遭质疑》,我发现,国内的御用经济学家们,显然不是和克帝是一个重量级的,不但未能驳倒克帝,反而暴露出自身的狭隘和弱视。

 

举几个例子说明:

 

关于中国的外汇储备越来越多的问题,克鲁格曼认为,以前是好事,但现在经济危机,处理不好,会引起其它国家反感。中国人民币被低估,中国应该放松对外汇的管制,让货币自由流通。中国还是总体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自己也有需求,不能一直输出资源、不能光靠出口赚钱,中国社会保障还不健全,要改善自己内部问题,要扩大内需。

 

对于这个问题,国内两大经济学高手认为中国出口多主要是因为国内的产品成本低、价格低,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而且美国人乱花钱,所以进口中国的商品多,造成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

 

 

执行难,难于打官司(2009-05-13 22:13)

怕打官司,更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官司输赢关于法律,律师多少可以有个预期。执行基本与法律无关,要看申请人的韧劲,被申请人的赖功,以及最关键的,是执行法官的责任心。

 

有个案子,在徐汇法院的,我们原告是个人,被告是公司。起诉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然后公告、缺席审理和判决。申请执行近两年都没有任何结果,不料申请人是很有耐心的,其间向法院写信、电话不断。最后,法院给予申请人相当于申请执行标的一半的困难补助。申请人说,对这个结果很满意。

 

还有一个案子,在松江法院,被申请人(公司)有的是房产,法院本来可以拍卖的,但相应地块已经抵押给银行了。如果执行,手续稍显复杂,于是法官就要求公司老总出面,要求老总拿钱,老总答应去卖房付钱,但是就是磨磨唧唧,怎一个拖字了得,恁的法院也奈何不了他。

 

黄浦法院的一个案子更是夸张,申请执行--签署和解协--被申请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恢复执行,来回倒了几次,被申请人的确还了一部分,但剩下的钱就开始拖了,最后连法院发书面传票都不理了。这家公司其实还在经营,但法官去银行就恁是查不到其账户信息。貌似除了谈话,查账户

法官很忙(2009-05-12 21:48)

在宝山法院有五个案子同时进行着,五个不同主审法官,四男一女,个性各异。但也有一共同点,都很忙,每个人手头在承办的案子都有五六十个!我也感受到了,经常开庭没开完,下一场的当事人已经在法庭门口等着了。有时上午10:00或者下午15:00去开庭,意味着这是半天内的第二场。有时传票记载的开庭时间到了,但第一场还没开完,我们也只能干等着。

 

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标的的上限提高了,从2000万提升到5000万了(浦东法院提升到8000万),这直接导致很多原本由中院审理的案子如今直接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了。中院的案子少了,基层法院的案子就多了,基层法官“惨”了。

 

案子多了,干事的法官人数并没有相应地增加,必然导致法官人手紧缺。以前有个案子,一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只同意延长2个星期,但该承办法官的开庭排期已经排到1个月后了。也就是说,该案下次开庭,最早也要排到一个月以后。法官时间紧张,律师们也会“遭罪”,遇到向某些政府部门调查取证,比如税务局、公安局,他们不接待律师,只能申请法官调查取证,可是法官很忙,猴年马月,慢慢等吧。

 

有些法官,开庭效率低下,一个简

最近办理一个案件,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们代理原告方。因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原告住所地黄浦法院管辖,我们去黄浦法院起诉,也立案了。数天后接到承办该案的法官电话通知,说根据上海高院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不能约定管辖。于是根据法院通知,法院将该案移送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B法院审理。

 

A法院也好,B法院也好,只要能审理就好。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到底能否约定管辖”,本人持不同观点。民事诉讼法为什么要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要适用专属管辖,是因为如不动产纠纷涉及到权属问题,不宜由当事人约定管辖。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涉及房屋的权属纠纷,从本质上仍与一般债权纠纷无异,因此不能适用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约定。对于民诉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应该理解为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这样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估计黄浦法院的法官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并不引用民诉法的规定,而祭出上海高院的规定。暂且不去评论上海高院规定的合法合理性,问题是,连黄浦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也不知道这个规定,我们律师又从何得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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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新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获得通过。现就该法的一些主要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保险法修改背景介绍

    我国《保险法》是1995年颁布的,在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与WTO规则冲突部分曾作过修改。在这13年中,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速,无论是保险业的内部结构还是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保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市场主体及业务类型发生了很大变化。陆续出现了政策性保险、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产品和机构,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需要就上述机构和产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同时,随着养老、医疗体制的改革,保险公司除了传统的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以外,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这些业务也需要纳入保险法进行规范。

    其次,保险

公告
高明月 律师,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保险中国》杂志“律师视点”栏目专栏作家,同时具有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和保险公估人从业资格。
 
教育背景:
2005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2005年至2007年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工作。
2007年9月开始在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专业特长:
民商事诉讼、公司法、保险诉讼、房地产、涉外业务(已获高级口译资格证书)。
 
发表的文章:
《破解保险诉讼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车险免责条款之争》
《解决旅游保险法律纠纷》
《有保险利益才能判赔》
《救命险救命难--重疾险理赔纠纷探源》
《董责险本土经》
《拒绝毒食之痛》
《书评:汽车保险与理赔纠纷指南》
《货物险应有之义》
《书评:解密友邦》
《汶川地震保险理赔中的法律问题》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化解网络保险中的法律风险》
《次贷危机对我国保险业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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