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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保障又能投资购买“投连险”需谨慎
日期:2012-01-20 作者:刘栋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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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保障又能投资购买“投连险”需谨慎
“这款保险不光具备一般寿险的保障功能,还具有投资的功能,帮您理财。”如今,许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投保人,都推出了被称为“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这类保险一般是用投保人缴付保费的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保障,其余的进入投资账户。投资账户中的资金由保险公司运作,收益将全部分摊到投资账户中,归投保人所有,但投保人需承担相应风险。
然而这类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谓的“投资连结”,就是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连结”给客户,由于保险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大多是放大“投连险”的保障功能,回避保险投资的风险性,从而引发了不少纠纷。
■案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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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了,全家可以团聚,再冷的天气,都会觉得暖暖的。于我而言,除了能陪爸妈还有妹妹一起看春晚,还有一大乐趣,就是听爸妈讲他们的爱情事情。他们讲故事的时候,也会争论一些细节,而这个时候,他们眼睛都会漾满晶莹剔透的光亮。
他们初次相遇是在一辆大巴上,从不同的村镇去县城参加民办教师进修。
那时的他19岁,她18岁。
他是个清秀内敛的书生,她是个气质脱俗的少女。
他和她都是各自村里的读书人,他和她都早被七大姑八大姨安排了“娃娃亲”!
他对她一见钟情,她却对他不甚感冒。
和她在一起的时候,他生龙活虎;离开她的时候,他又茶饭不思。
他太黏人,她很恼火,在进修的时候,她悄悄在他听课笔记上写下:“落花有意随流水,流水无意恋落花”......
她说:这句话的意思傻子都能看懂。
他却想:追求她的人很多,为什么她偏偏要在我的笔记上留言呢?她一定是看上我啦,哈哈!
他欢天喜地,他得意忘形,他用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了上等的奶糖
“我理解你的观点,支持你的主张,但是我不敢这么判!”法官对我说。
“为什么呢?为什么不敢坚持真理呢?为什么不能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我很困惑。
最近办的几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我和上海几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多次出现上述对话。说实话,法官无奈,我何尝不无奈,不纠结?
缘何纠结?仍因所谓的车损险“无责不赔”或“按责任比例赔付”--这已几乎是举国公认的“霸王条款”!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以判例的形式确认这些条款为不生效/无效条款。有些省级高院(譬如江苏省)甚至都出台准司法解释,明确指导辖区内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认定这些条款不生效或无效!
2011年4月,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并征求各界意见。
2011年10月,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并征求各界意见。
可以说,车损险“无责不赔”或“按责任比例赔付”以及“高保低赔”等霸王条款,目前已经被自上而下的修正甚至废除(譬如北京等地),但是上海,唯有上海,仍然固执己见,目前仍然处于不透明甚至
在车损险中,按照各大保险公司先行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都根据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车损险理赔比例(俗称按比例赔付),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责的,保险公司会分文不赔(俗称无责不赔),这是车险霸王条款之一。
为什么说“按比例赔付”及“无责不赔”条款系霸王条款,原因概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车主投保车损险,缴纳保险费,发生车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即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理赔,这样的理赔和损失有关,但和事故责任比例无关。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2、所谓的“按比例赔付”及“无责不赔”相当于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都不会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该未经“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是不发生效力的。
3、保险公司主张“按比例赔付”及“无责不赔”的逻辑是要车主直接向第三方索赔,这其实是
注:本文刊登在2011年8月17日《文汇报》第10版。
解析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离婚了房子到底归谁
天津许云鹤案,网络舆论汹涌,千万同情许云鹤,同情许云鹤见义勇为却遭恶报;万千唾骂老太婆,唾骂老太婆恩将仇报,良心喂狗。然此时此刻,风口浪尖的却是天津红桥法院,一份判决引来民意群嘲如此,谁之悲哀?
在仔细研读了红桥法院的判决后,明月律师发现一个似乎不引人注意、却很至关重要的问题:
许云鹤未投保交强险(判决书中有载),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而交强险是国家法定险种,具有政策性,交强险所承保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不论过错及责任,直接据实赔付。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主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所应承担的最基本的安全责任底限,这个责任底限目前的额度就是12.2万元(11万死亡伤残赔偿+1万医疗费赔偿+2000财产损失赔偿)。
谁违法,谁买单,因许云鹤未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理应由许云鹤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不论责任,据实赔付,这就是为什么许云鹤只承担次责,却还要赔10万的道理。法院在判决主文里,也阐述了这一观点,只不过未能充分说
分析的有道理!
2011年3月28日 B06:B06-律师说法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两个头脑聪明、心狠手辣的大美女,为了一个傻乎乎的富二代,你争我抢,头破血流。有部收视率很高的国产电视剧,讲的就是这个故事。
关于复仇的电影有很多,但用几十级电视剧讲一个复仇故事,真是太不和谐了。赵氏孤儿再怎么悲惨,人家凯歌导演用2小时就把仇给报了。
把一个小水滴吹成一个大大的气泡,这应该就是肥皂剧的精髓所在了。
本来还想多看几集的,但是编剧的法律意识太差了,明月律师随便看了两集,就发现了一堆问题,譬如:
“一方违约了,官司还没打,对方就让法院来强制执行了”
莫非法院是对方开的?汗啊汗!
“儿子拿家人的股权去抵押,结果身家输光,股权被人拿走”抵押别人的股权?且不说股权是质押,非抵押。就说这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
淘宝上购物,店家都很客气,“亲,欢迎光临本小店!”
“有什么可以帮你的亲?”
“亲,购物满200包邮喔,亲!”
这近乎套的,忒热乎了,好像个个都是你的亲人似的!
这个时候,要是不买点东西,心里感觉怪不好意思的,怎能不把店家当亲人呢?!
有个卖茶叶的淘宝店家,老板是个女的,忒喜欢“亲”人了,和你说一句话,至少会“亲”你两次,每次去这家店,都会买些菊花、枸杞、罗汉果之类的咚咚,反正不会空手而归的。
啥时候,久光的那些营业员也能像淘宝店家那样“循循善亲”呢?
近日,就沪上首起车主挑战保险公司“无责不赔”霸王条款的案件,车主代理人明月律师接受《文汇报》及《上海法治报》专访,抨击了保险公司的“王霸”做法,鼓励广大受害车主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详细链接:
文汇报:http://wenhui.news365.com.cn/shsh/201103/t20110301_2970952.htm
搜狐新闻:http://roll.sohu.com/20110305/n303945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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