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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副主任、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律信息网专栏作家、中国辩护网首席律师,执业20年,愿结交各方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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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诗人律师,渴望律师的睿智与干练,期待诗人的潇洒与飘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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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蹩脚的辩护词(2009-07-11 17:20)

蹩脚的辩护词

段建国

    做刑事案件,在法庭辩论时律师要发表辩护意见,庭审结束以后,律师要向法庭提交辩护词。辩护词是刑事律师的门面,辩护词是成功辩护的基石。辩护词的优劣,不仅能体现刑事律师的法律造诣,而且能体现刑事律师的语言驾驭能力。

    迩近,由于笔者在撰写《死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两本书,所以得以大量研究同行的辩护词。有的辩护词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如田文昌律师写的辩护词。有的辩护词观点明确、有理有据,如岳成律师写的辩护词。有的辩护词文笔犀利、击中要害,如马军律师写的辩护词。这些辩护词如清茶、如奶酪,反复翻看不会厌倦。

    但是,大量的辩护词让人阅读以后

朱孝顶

    段建国兄新作《中国式律师营销》即将面市,首先对建国兄的辛勤生笔耕表示感谢与祝贺,同时祝愿所有律师都能依靠个人努力获得成功。

    吉利话说多了,似乎明白了“成功”二字,但就在我写下祝愿所有律师能依靠个人努力而获得成功时,我对“成功”二字却又犹豫了。究竟何为成功?名满天下、豪宅、香车、还是美女(帅哥)?!

律师营销,目的还是手段?

谁来拯救青年律师?(2009-06-21 08:53)

 

谁来拯救青年律师?

段建国

    著名学者梁启超先生说,少年兴,则中国兴。法学泰斗江平教授讲,律师兴,则国家兴。青年律师无疑是中国律师的未来,青年律师无疑是中国律师的脊梁。中国律师的兴与衰,中国律师的存与亡,恐怕要看青年律师,恐怕要寄希望于青年律师有所作为。

    但是,最近西安的实习律师耿垒的一封信,使笔者心中再起波澜,充满了忧虑。

    雄心勃勃的青年律师,一旦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就会变得毫无斗志。充满阳光的青年律师,一朝走入社会、接触现实,就会深深感觉步履维艰、前途迷惘。

 

--读《走向合伙人之路:赢得客户的50项修炼》有感

 

   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这是冰心女士的一首小诗,通过它,让我们看到成功者那平凡而伟大的身影。想做一名成功者吗?那就去奋斗吧!这是我最近阅读刘辉律师新书的感受。

    对于律师行业,我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十分了解。而身边有几个律师的朋友,与他们聚会聊天,总能听到他们对于律师行业的议论,听的最多的是,他们认为律师行业是:“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他们解释说:律师行业一边是大海般广阔无垠的业务范围,一边却是火焰山般无从下手、难以立足的尴尬境地;一边是有的同行好像有做不完的业务、挣不完

    刘辉律师出了新书,也给同为青年律师的不少同行探了一条新路。
  印象中的刘辉律师文质彬彬,言语不多,但参加业界活动很踊跃、很积极,我感觉这是一个很好学、很用心的年轻人。平常在博客上也常常能够见到他的踪影、他的思考。尤其是一些做人与做律师的博文,让我印象更加深刻。
  春节刚过,从媒体和博客上得知,他已经将他做律师以来的从业之得和成功之道结集成书,并由法律类出版业老大——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

        邱旭瑜:将律师营销进行到底

           摘自《邱旭瑜律师博客》  作者邱旭瑜

前天上网,无意中看到了北京段建国律师写的一篇充满火药味的《驳吕良彪大律师炮轰<中国式律师营销>》一文,仔细看了全文才知原来此文章缘于吕良彪律师新浪博客上给笔者发的纸条,纸条的内容为:“段律师:建议对律师营销的精力投入到此为止。律师营销可以做,但说出来往往是特别不到位的东西,而且

曾凡新:律师合作的十一个困境

转贴自:中国律师网  原作者:曾凡新

    自2008年12月份起,我就开始整理搜集国内律师合作的相关资讯,原本要思考“律师合作的困境与出路”,但是,最终发现合作的出路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来探索,困境倒是可以归纳一些。先想到困境,或许能拓宽我们进行合作的思路。也希望本文抛砖引玉,使更多的律师来关注中国律师的合作之路。我认为,合作,才是中国律师真正的成功之路。

  营销受关注,合作被忽视,律师业发展的怪态!

 

  “律师营销”这个词风靡一时

驳吕良彪大律师炮轰《中国式律师营销》

段建国

   《中国式律师营销》一书,是笔者经过20余年的律师执业思考,花费几年时间撰写的一本探索中国律师成功之道的书。

   俗话说,谁的孩子谁喜欢。《中国式律师营销》一书,笔者梦想使它成为律师营销的教科书、青年成才的励志书、研究成功的理论书。

   熬屁股磨眼,冥思苦想,苦心经营,笔者当然希望律师同行能够认可这本书,能够喜欢这本书,更希望这本书确实能够像我异想天开想象的,可以填补中国律师营销之空白,切切实实给律师同行带来启迪。

   俗话说四十不惑。到了40岁以后,

推下“跳桥秀”的老伯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段建国

   陈富超为追讨工程款爬上广州海珠桥,表演“跳桥秀”。六旬老伯赖健生将其推向警方设置的防护气垫,造成陈富超受伤。据悉,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赖健生实行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在家。

   赖健生是否有罪?该不该追究赖健生的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可谓众说纷纭。在凤凰卫视制作节目时,笔者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尽管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是事实,尽管赖健生从桥上推下陈富超也是事实,但是赖健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意见发表之后,赞成之声、反对之声均有。

   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

“跳桥秀”陈富超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段建国

   据悉,5月21日,32岁的陈富超欲追讨被拖欠的450余万元巨款,爬上广州的海珠大桥,上演了“跳桥秀”,引发4个多小时的交通堵塞,后被老伯赖健生从桥上推下,造成陈富超手肘、腰椎骨折。但是陈富超仍被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成为近段时间“跳桥秀”中被刑事追究的第一人。

   对陈富超该不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治罪,引发了民众大讨论。笔者有幸参与了凤凰卫视制作的节目,直接感受了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群众反映。

   作为职业律师,应当是理性的法律人,撇开民众同情弱者的心情,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理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