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德伟律师
【案情简介】A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接了某大楼的建设工程施工,A建筑公司即将其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数个不具有劳务作业分包资质的包工头。A建筑公司仅与各包工头签订了一份不甚完善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问题既无合同之约定,也无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约束。B包工头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的最初几个月,尚能如期如数发放其聘请的农民工的工资,但在合同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次工程款结算完毕并领取工程款后,B包工头携带九万余元工程款(其中大部分为农民工的工资)潜逃。其聘请的农民工获悉后,即开始集体上访,公安、建设、街道办等政府部门即进入开始着手处理,政府部门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考虑,并不考虑发包人已实际支付完毕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也是受害人的事实,而是强行要求发包人支付上述农民工的工资。在强大的行政力量面前,发包人只得服从政府的上述安排,迅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由于B包工头已经携款潜逃,且其系外地人员,无法找
楼市销售量价齐升,市场火爆,同时土地市场同样火辣无比,大有一天一个“地王”之势;然而,被寄予厚望,希望拉动相关产业链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却并未如期望中相应的爆发,2009年6月曾一度有所
因反抗非法强拆,被拆迁者张剑捅死了拆迁人员赵君。
此案发生于去年5月的辽宁。今年9月4日,本溪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并系“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涉事房地产商华厦公司也终于给张家作出了50万元的强拆赔偿。
如此判决被研究拆迁的法律学者们认为是极其罕见与可贵的。伴随着张剑恢复自由,网络舆论对法院判决赞誉一片,认为维护了被拆迁者保卫私产的正当权益。而在本溪当地,强拆的推土机不再随意开入拆迁区域,打击非法强迁者的政
当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房者,买房者支付价款的民事行为。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商品化,房地产业迅猛发展起来,但同时商品房买卖矛盾纠纷也日益突出,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为了社会矛盾的焦点。商品房买卖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增长,而且关系到开发商的品牌建设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思考纠纷的成因并积极减少纠纷,无疑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代理的一些典型案例,就商品房买卖纠纷的主要类型以及其产生的原因展开分析探讨,以期引导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环节中做到合理、合法的经营。
一、商品房买卖纠纷的主要类型
如何正确区分房地产包销合同和代理销售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1999年3月12日,A公司、B公司订立《包销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包销B公司的商品房;包销总面积约31,000平方米(包销面积最终以市国土局测绘的面积为准),包销价格为每平方米3268元;B公司负责办理有关销售手续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A公司提供市国土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等格式文本及销售发票,同时协助和配合A公司解决售楼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销售价格由A公司自定,A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自行组织广告策划、宣传、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并承担其费用;A公司负责售楼款的追收并统一交付到B公司的帐户上;购房定金由A公司直接收取,其余购房款(包括按揭楼款)全部交付B公司帐上后,超过包销价以外的楼款由B公司代扣预缴税后转付A公司(按揭楼款还应按银行规定及政府有关规定代扣保证金),每月结算一次;包销价内的税费由B公司负担,超过包销价以外的税费由A公司负担,并由B公司代为扣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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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