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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民告官的进程(2007-09-20 13:22)

                    民告官的进程

   

    沈伦中心小学: 2005年9月12日下午在大会宣布:“沈伦镇中小学食堂工友已被全部辞退,每满一年发给250元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10月24日让工友们签标有“永无反悔”的霸王协议。

    镇政府、市教育局:前面在幼儿园的12年等辞退幼儿教师再补偿,要依法去找法院。

    兴化劳动仲裁:05年10月11日接受申诉书,06年3月18日,作出五年经济补偿和保险的裁定.(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

    兴化一审:06年3月27日接受《民事诉状》,8月14日兴化市人民法院于8月7日以该案属于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引起的纠纷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泰州中院二审:06年17日接受《民事上诉状》,06年10月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在执行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过程

                  谢绝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六月十二日的庭长接待

       6月3日下午,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志打来电话询问我对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满意不满意?

       我说:“我完全不满意!我申诉四年来没有一个法官能依法审理的!这起劳动纠纷完全是兴化市政府说了算!这是一起典型权力大于法律案件!”

      “哪个个法官都不依法?我们法官也都是普普通通的人!” 

      “那是我倒霉,四年来五次审理竟没遇到一个公正的法官,都遇的些衣冠禽兽!” 我说。 

      “你对这个案子不服要不要我给你安排庭长接待日?”

      “我的案子你们院长还没有解决我的问题,庭长还能为我翻案?他有这个权力吗?你们这样做不是在作秀吗?万分之一的相信法律我没能得到法律的救助

决斗书(2009-04-18 15:38)
           决斗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龙阁下
并郴州中院执行局郑建华局长阁下:  
  本人彭北京,现以55岁之身,郑重、正式地向尔等青壮年之躯公开提出决斗!
  我自愿接受年龄和体能上的不公平,愿以原始丛林法则,与尔等决一生死!
  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作为一介老村夫,明知体魄不如正处青壮年时代的尔等,却还要放弃法律途径和其他和平解决方式,转而以一种最原始的血腥方式来与你俩决斗,皆因不满尔等的借权欺民、野蛮无耻和国家机器对百姓利益的沉睡。
  
近十年来,我曾一直相信法律,相信打着“人民”旗号的法院,也曾相信尔等所谓法官的人,但我现在终于发现,任何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在尔等无良法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法院和无良官员把持下的所谓人民政府中,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官方支持。官欺民,民怨官,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基于男人的基本血性,愿以一己之躯,让全国民众看到咱湖南郴州人的悲壮和尔等无良官员的残酷。
  1995年5月8日,本人

上访户99%有精神病更似精神病语

2009-04-07 09:27:53  来源:央视网  编辑:王瑞芳   

  作者:舒圣祥

孙东东

孙东东

相关评论:

伤残鉴定的程序(2009-03-21 19:42)

                     伤残鉴定的程序

伤残鉴定应按如下程序依次进行:
     1、申请工伤鉴定,确定为工伤;
     2、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工伤等级;
     3、申请劳动仲裁;
     4、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到法院起诉。

工伤认定办法(2009-03-16 19:53)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工伤保险条例(2009-03-16 19:22)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法律败给了权力,舆论却奇怪地胜诉了

   “09年1月24日,星期六,大年二十九。兴化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让我按照他的救济金申请书的内容抄写了一份。以政府救济金的形式给了我W万元的救济金并要我承诺:不再向沈伦中心校讨要赔偿金和补偿金;不在网发布有关言语;永远不再向高院、检察院申诉和抗诉。为了受害者精神不再受到伤害,为了珍爱生命,我被迫在那霸王申请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我仍然要求保留了部分申诉的权利。”

     四年来,地方政府和法院说什么也不让咱走司法程序。从法律程序看,我彻底败诉了,可法院却以政府救济金的形式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败给了权力,舆论却奇怪地胜诉了。我感到这不仅是我人生的悲哀,更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悲哀!我衷心的感谢舆论感谢正义:

     我衷心地感谢新浪博客给了我一个申诉地平台!让邪恶感到恐惧!

     我衷心地感谢泰州市劳动仲裁信访室的同志给我不厌其烦地回复为我指明了维权的道路!

维权尾声(2009-01-25 08:58)

    虽然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可还是让兴化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跟我签定了一份协议结束了我长达四年的维权生涯。

    09年1月24日,星期六,大年二十九。兴化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让我按照他的救济金申请书的内容抄写了一份。以政府救济金的形式给了我W万元的救济金并要我承诺:不再向沈伦中心校讨要赔偿金和补偿金;不在网发布有关言语;永远不再向高院、检察院申诉和抗诉。为了受害者精神不再受到伤害,为了不出人命大事,我被迫在那霸王申请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我仍然要求保留了部分申诉的权利。也算赢了一半,但没能将正义进行到底。

    在正义和生命两者之间我艰难而又痛苦地选择了后者,在这里对一贯支持伸张正义的博友特别是律师朋友们只能说一声“抱歉了”。但我仍将我和你们一道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推进法制社会的进程并肩努力!

    书本上知识让我对社会主义充满了无限的憧憬。现实中贪官污吏对我的报复几乎改变了我人生的轨迹。四年的诉讼生涯,让我看到和谐社会的希望,但更让我看到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个致命的缺陷:司法缺少有效的监督,现有的地方监察机关

                  政法书记取代当事人   泰州中院枉法裁决

                       ----给泰州市委书记张的一封信

张书记你好:

     我与兴化沈伦中心校的劳动官司在泰州、兴化已经打了近四年的了。12月15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仍因我们不服强制性的调解而被拒绝受理,现将案情向你反应如下(详情见:维权路上http://blog.sina.com.cn/bashezhe):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先做了12年幼儿教师,后到食堂工作了5年。2005年9月沈伦镇中心小学在辞退工友的过程中承认了其他工友的全部工年,也承认了五年之前早已离职了的工友的工年,却不公平地非法地辞退***并只发给1250元的经济补偿金。我们由于行政申诉未果上诉到法院,被

调    解(2008-12-12 19:44)

                     

     12月12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法官让我去谈调解事宜。一下了汽车便打了的,的哥知道我的来意后说:“找法院时间太长,不如找痞子来得快。”有同感。

     到了民一庭王珏法官给我倒了一杯白开便被人叫走了,我就问旁边的一打官司的妇女:“你打什么官司?中院公正吗?”那妇女答道:“我的官司调解好了,中院基本公正,除非政府有压力的。”我点了点头。原来不是我一人不想信“政府”。是啊,谁敢违法呢?也只有“政府”。“政府”才是法制社会的绊脚石!

    王法官来了便让那妇女走开了,问:“这个案子听说已经调解过好几次?”

我说:“是。”我便将数次调解的情况作了一个汇报。

    我接着说:“王庭长,我认为调解前有两个问题要搞清楚:一是法院该不该受理的问题,二是沈伦教管办与沈伦中心小学、中心校是什么关系。上次我们唐校长和王维柏来你问过他们沈伦教管办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