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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敬启者: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8年11月6日下午,在常州市劳动西路2号商24号商用不动产的高配电间防盗门上,贴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封”的封条后,物权持有人已经无权进入该高配电间进行供电管理。应物权持有人的要求,谨通过本函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报下列问题:
①该高配电房是劳动西路2号商23号和商24号不动产供电系统的关键部位,必须由专职电工对其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禁止无证工作人员入内操作;持证值班员应密切注意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的指示情况,严禁变压器及空气开关超载运行,做好每日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因故需停某部分负荷时应提前一天向使用该部分的用户发出停电通知,对于突发性的停电事故应通过电话向用户作出解释。因此你局在查封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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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08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江苏华泰拍卖有限公司和江苏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在常州市钟楼法院一楼法庭,开始第三次拍卖在拍卖公告中没有标明委托法院名称的委托拍卖物——白路租赁给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的常州市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
今日被拍卖的白路个人持有物权的常州市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房屋,2008年3月12日就已经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为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的王立军主任,利用75万元借款的诉讼案所作出的(2007)常执字第123-3号《民事裁定书》严重超标的额查封。但是查封后却一直没有被执行评估和拍卖。
在拍卖公告中未透露委托拍卖法院名称的情况下,由江苏华泰拍卖有限公司和江苏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对白路个人持有物权的常州市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房屋进行的第三次拍卖的案由,是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为常州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的王立军主任违法超标的额查封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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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悦大饭店事件中的情理
近一年来我几乎每天晚上都会翻阅大部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著作,所以使得某些人不再想就凯悦大饭店的事件与我论法律,而是出于同情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的原因,想与我论情理。
在“常州化龙巷”网上,我曾见到了由fishfat于2008-11-7 14:33在《[晒出内幕]发生在常州——第一特价商业房》原帖下发表的跟帖:“看来,按照相关法律,道理在白路一边;但是,按照人际情理,情理在李文中一边——他被白路姐姐害惨了——你让人家搬迁,但是又没有遵守相关协议给人家补偿,而是让人家等拍卖后能拿到多少拿多少。这就相当于:
1.买股票,公司破产了,只能等清算以后看看能收回多少钱;
2.农民工外出打工,结果工资没发,老板携款潜逃,公司破产了,只能等清算以后看看能拿到多少钱。
李文中掉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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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7日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接到了白路的《执行异议书》
上午9时,白路的授权代表准时到达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当庭向法官呈交了《执行异议书》。该《执行异议书》由白路的另一名授权代表同时送呈至南大街派出所。
该《执行异议书》共10页,其中正文3页,附件7页。全文如下: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白路
异议人就执行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送达本人白路的(2008)钟执字第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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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悦大饭店事件新动态】
2008年11月6日
白路接到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傍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因白路与李文中的常州凯悦大饭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向白路发出了(2008)字第1145号《传票》,传唤其于2008年11月7日上午9时到执行局,被传事由:到庭。随该《传票》一并送达的,还有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的(2008)钟字第1145号《执行通知书》。
详细内容请见下列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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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悦大饭店事件的来龙与去脉]
是谁在支持李文中的凯悦大饭店,
拒绝迁让劳动西路2号商24号1~2层商用不动产?
白路用白描式的陈述,让你我接近事实的真相!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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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30日,本人白路就李文中先生于2008年10月28日写给我的要求执行所谓君子协定函后的回复函。专函的全文如下:
白路致凯悦大饭店李文中先生的回复函
尊敬的李文中先生:
2008年10月29日,我接获了你于2008年10月28日写给我的函(请参见附件一)。拜读后想说的第一句话是:李文中啊李文中,你真的是小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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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7日,本人白路向常州凯悦大饭店、常州渔家洋餐饮有限公司李文中先生致函,要求其按照2007年9月25日《迁让协议》,在2008年10月30日租赁期满前,完成从常州市劳动西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