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说“无法无天”!
鲁迅的小说,说有一个79岁的九斤老太,经常说“活够了”!我活了84岁,并未活够,但上次在网上发文说:“一个法院无法无天”,不是真的“活够了”吗?我不是“活够了,而是“看够了”!
老百姓都知道,我国目前,超过汉唐和康乾盛世,人活一百岁都活不够,还想“再活它五百年”,何况我每月领两千多元退休金的老人呢?我每天看到是,载歌载舞的升平景象,看也看不够,又有什么事,叫我“看够了”呢?
卢玉彰,头脑一热,放着机关副科长不干,“下海”被淹死,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用检察官高书卷的话说:“你卢玉彰凭什么白手起家,买汽车、盖高楼、开全国新科技成果招商会?”哲学上叫物极必反,九斤老太说叫“活够了”!对此,我懂哲学。只是,卢以法院要执行党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为由申诉,法院裁定说卢的
一句话的官司,为什么打了13年不结束?
官司只是一句话,为什么打了13年了,还不能结束呢?
卢玉彰下海谋生,用2万元作注册流动资金办了“青年信息中心”。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判他犯“受贿罪”。卢说他是个体户,不犯受贿罪。中级法院判决书说:“信息中心2万元作注册流动资金是卢玉彰从经编分厂借来的,卢玉彰个人未投入一分钱”,认定中心不是个体,卢说,“2万元不是我投资,是谁投的资?”“中心2万元是谁投的资”这样一句话的官司,从1995年5月起,到2008年的今天,卢上告到北京,还未结束。什么原因?
是卢玉彰的“借款”有问题吗?
法院对经编厂宋悦晨厂长的“调查笔录”记载,1993年卢因为办中心,没有资金,向该厂借2万元,此款,1994年卢已还清该厂。说明借款没有问题。
卢玉彰办中心搞“挂靠”有问题吗?
河南省1988年下达的[豫研发(1988)13号文件]规定有:“挂靠经营,即个体工商户为了生产经营上的方便,按照协议挂靠国营或集体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从事揽业务、签订合同、申请贷款、购置原材料等经营活动,应积极鼓励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公平吗?)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7)安法刑二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人)卢玉彰,男,一九六三年九月四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主任,住本市纱厂路2巷3号楼,因受贿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艾境、张庆明,安阳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鸿兴,男,一九六O年四月二十七日,汉族,安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安阳市郊区生产资料公司经理,住安阳市殷二路统建楼5号楼,因受贿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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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听证会”不开了!?
众人瞩目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听证会”,不开了!
法院为什么要开听证会,目的是用听证会堵住上访人进京的路。为什么又宣布不开听证会了呢?因为发现判人重刑没有证据,开听证会等于宣布被判人无罪,因为法院执行的是“疑案从有”,当事人无罪也是有罪。因此不开听证会了。
卢玉彰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盖家属楼。赵鸿兴说给了卢7.5万元好处费,法院判卢犯受贿罪,处10年刑。此案,赵说给卢钱,没有证据,法庭审判从未出示赵的证据,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法庭不进行对指控进行辩论,没有认证,律师要求法庭质证,法庭不质证。安阳市中级法院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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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听证会
召开听证会,解开人们心中难解的疙瘩,是当前执政为民措施中一个新的亮点。象群众关心的网话费,就曾经召开过由全国专家、学者、群众参加的网话费问题听证会,至今还是群众津津乐道的话题。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为了解决卢玉彰十余年上访没有解决的案件,告知他,法院召开一次听证会,予以解决。消息传出,关心卢案的数以万计的网友都翘首以待。安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举措,开司法界执政为民的范例!
三月初,卢玉彰上京向周永康书记送一封信,说他被逮捕、定罪、判刑,法院没有证据。安阳市中级法院驻京截访的领导是中院立案庭的一位庭长。她看了卢写的信后跟卢讲,“信不要送,你回去,要证据的问题,法院可以召开一次听证会解决,你把有关材料准备好,我回安后交给我。”3月18日
一棒子打“死”人,狠吗?
卢玉彰,一个小小的下海搞个体企业的人,怎么会一夜之间成了安阳市的“特大受贿案”的罪犯?
1996年9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卢玉彰接受中介人赵鸿兴7.5万元“好处费”,判卢犯受贿罪,处14年有期徒刑。这仅是初审判决,但安阳市的新闻界大造这“特大受贿案”的特大新闻:
安阳日报头版的中心位置刊出“东窗事发,12万元难填欲壑”的报导,安阳市法制报以整版篇幅刊登“利剑擎天”,所谓“文峰区检察院侦破特大受贿案纪实”和“高楼闲置空悠悠”两篇文章。安阳市司法局的“法制参考”机关刊,刊登了“擎天利剑”长文。当时安阳市正在开展严打贪污、受贿罪的形势下,首先锁定在小小的个体户,成了严打的头号对象,这是为什么?啥目的?
1995年5月12日,卢突然被刑拘到“豫龙大酒店”,酷刑逼他承认,接受过工头“好处费”。卢玉彰对突发事件摸不着头脑,要求看工头指控,没有;要求见工头不让见。市文峰区检察院税检室官员高书卷告知他,控告他的人是赵鸿兴。可是,赵去广州了。因区检察院没有证据于5月30日放卢回家。
安阳市检
一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其企业性质如何确定?
世界上有“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吗?网友们一定认为我是个白痴说臆语。我195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不是白痴,说的也不是臆语。安阳市有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因此办这个企业的个体户被判了受贿罪,处以10年徒刑。事情经过13年了,个体户向安阳市中级法院就是问不出,他办的企业是谁投的资,这不是怪事吗?个体户刑满释放后,其企业的土地、楼房等全部财产被法院拍卖罄尽。就因为这个企业是“没有投资方的企业”,法院“无须”进行破产、清算等法律手续。
卢玉彰于93年分流下海,自筹资金3.5万元办了“青年信息中心”,从家拿了1.5万元买了一台微机作固定资产,从他同学的经编分厂借2万元作流动资金。区法院对经编分厂宋悦晨厂长的[调查笔录]记载,卢93年办中心借的2万元,94年既已还清该厂。安阳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信息中心注册时,其2万元注册流动资金是从经编分厂借来的,卢玉彰个人未投入一分钱”。“卢未投入一分钱”,注册资金是谁投入的?
97年11月卢判刑入狱后,对此问题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由于未经
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行吗???
建楼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了施工日期。中介人向施工方索要“好处费”,向施工方说:“你不给好处费,发包方不让你进工地”。会有这种事情吗?有!不但有,法院据此判人以重刑。
卢玉彰建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委托赵鸿兴作中介人,与卢联系,荣与卢于1994年10月2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10月28日荣付赵8万元现金作酬赵的好处费。11月1日,荣根据合同规定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由于荣带的施工队不合合同规定,卢令荣撤走施工队,终止了合同,荣、卢双方未产生任何经济纠纷。事过半年,荣向赵讨要付给赵的8万元现金,和10月26日荣用转账手续付给赵4万元购买钢材的“料款”,共12万元。为此事,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逮捕了赵鸿兴。赵说,他与卢玉彰伙分了此12万元,他得4.5万元,卢玉彰得7.5万元。检察院逮捕了卢玉彰。
检察院审讯卢玉彰,卢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审讯赵鸿兴,赵没有给卢7.5万元的任何证据,赵说:“钱我是给卢玉彰了,不给卢玉彰钱,卢能叫荣天顺进工地吗?”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下发的[(
一顶“红帽子”压死了人
93年,“安阳市新长征突击手”卢玉彰,忠心响应中央精简机构,分流机关干部的号召,分流下海,搞第三产业,自谋生路。他办了“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自筹3.5万元注册资金,办证时戴了一顶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在国家大力发展私营企业的新形势下,卢摘不掉这顶红帽子,最终被红帽子压死在海里了。
94年,卢玉彰自己出资,“自负盈亏经营”(见法院判决书判词)建家属楼,受诬陷,说他接受工头7.5万元“好处费”,97年,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判他犯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
96年,文峰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对中心的企业性质进行质证。法庭宣读律师呈交的市二轻团委“关于成立中心的[二轻青字(1992)07号文件]。文件规定:“该中心注册及经营资金由卢玉彰同志自筹,并由卢玉彰同志负责经营和盈亏,团委不参与经营。中心的经济与团委脱勾”。对此文件公诉人张周喜未提出任何异议,质证后文件入档。中心是名为集体实为个体企业已经法庭质证。法院判决书也写明,卢玉彰建家属楼系“自负盈亏经营”,但仍判卢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