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有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赴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涉及到员工股权激励的问题,由于中国大陆境内实行严格的外汇控制,普通个人要进行超过限额的对外投资按照之前的规定都需要进行75号文的等级,但这对为数众多的持股员工来说这是不实际的。另外,由于员工股权激励经常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因此也涉及到了一些税务上的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其中对适用于本通知的公司、员工等进行了详细定义。
“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该《通知》只适用于已上市公司,而针对拟上市公司所做的员工持股计划则不适用7号文。由于对法规的理解不同,有些地方的外管局将拟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按75号文登记,而有些地方的外管局则完全不予办理。
“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