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余律师在澄海区法院出庭为开设堵场案被告人辩护
作者:余炳荣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3月开始,被告人陈Q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一男子为牟利,在澄海区莲下镇一出租铺面内,由该外砂男子提供两台“老虎机”供人赌博,陈Q则负责对“老虎机”的经营管理。2008年6月16日晚,公安人员在陈Q的铺内查获“老虎机”两台及参赌人员。经查,陈Q合伙该外砂男子提供“老虎机”供人赌博共一年零三个月,非法获利一万多元。
[律师辩护要点]
2008年11月27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充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陈Q的妻子聘请余炳荣律师出庭为陈Q辩护。在庭审中,余律师对本案赌场规模及参赌人员的构成进行分析,认为本案赌场规模相对非常小,参赌人员均为工业区有正当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赌老虎权只是当做工作之余消磨时间的游戏消遣,且被告人陈Q主营为小店日杂百货,以正当收入自食其力,最后提出被告人陈Q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原创]余律师在汕头中级法院出庭
为潮阳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辩护
作者:余炳荣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4月1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J与工友李X在潮阳区某工地因新铲车的使用保养问题发生争执,李X就先骂被告人陈J,并用拳打了被告人陈J的左脸部一下,被在场的工友劝阻,后李X对被告人陈J说若不服气就约个地方打到舒服为止。
后来被告人陈J要回二楼工地宿舍,经过李X宿舍门口时,李X再次约被告人陈J到外面打架,被告人陈J听后就说要打就打,李X又动手打被告人陈J肋部几下,被工友劝阻。
2008年4月12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J到工地财务支了1500元准备回家疗伤,当走到二楼楼梯口处碰到李X,李X又对被告人陈J说如果不服气就约个时间到外面打到舒服为止,被告人陈J听说后非常气愤,跑回宿舍找到一块磅砣追到楼梯口,将手中磅砣朝李X头部掷去,击中被害人李X的头部,后又跑回宿舍拿了一支扳手,见有工友赶到就逃离现场。2008年4月22日,被告人陈J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X符合被钝
[原创]养路费与燃油税
这段时间,开征燃油税、取消养路费的讨论无疑是民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我对此却一点也不感冒,收养路费也好,征燃油税也罢,国家大笔一挥,我们做老百姓的,老老实实去交就行了,哪有什么资格参与讨论。要讨论的也只是中央与地方、这部门与那部门讨论该谁吃肉、该谁吃鱼。
如果我能说两句,那我要提醒那些不食人间烟火的官老爷们:目前国际原油价格已经跌到每桶50美元左右,相当于2005年的水平,那时国内油价每升才3元多,现在国内油价还高居在6.05元/升。
[原创]汕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实录(六)
收集整理:余炳荣律师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余律师: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毛织公司和美国YL公司贸易上的需要,于2004年10月2日和9日分两次找到上海空运公司要求代为办理航空托运,原告按与香港物流公司的合作协议交由香港物流公司公司办理,并代毛织公司垫付了空运费,货物由毛织公司直接交给香港。
二、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合同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因委托事务涉及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的订舱,应适用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例如《华沙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等。
三、本案原、被告之间已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证明原告与被告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主要证据包括:1、被告于2004年9月24日以托运人身份签署的《声明》;2、被告于2004年9月24日填发的《托书》;3、被告于2004年10月4日填发的《托书》;4、被告于2004年12月31日出具的函件;5、被告于2006年1月24日出具
[原创]汕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实录(五)
收集整理:余炳荣律师
黄法官: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有何补充?
余律师:有,我方需要向毛织公司提几个问题。
黄法官:现由原告向被告发问。
余律师:问被告,毛织公司与美国YL公司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吴律师:没有。
余律师:毛织公司与美国YL公司对运费是怎么约定的,由谁承担?
吴律师:口头约定美国YL公司承担。
余律师:具体是约定哪个时间交货?
吴律师:不知道。交货时间很紧。
余律师:既然交货时间这么紧,美国衣咱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货物,就没有向你方提出过交涉吗?你方赔偿了多少?
吴律师:没有提出过。
余律师:美国YL公司有没有向你方咨询过货什么时候到?
吴律师:没有,我们只认为是货到付款,没付款就是认为没有收到货,后来联系上海YL公司也找不到人要货款。
余律师:审判长,我方没有其他问题向被告发问。
黄法官:现在由法庭补充提问被告:上海YL公司有没有工商登记?
吴律师:不清楚。
黄法官:被告是否有问题要向原
[原创]汕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实录(四)
收集整理:余炳荣律师
审判长:现由被告就本诉部分进行举证。
吴律师:我方没有书面证据。
审判长:现由被告就反诉部分进行举证。
吴律师:我方没有书面证据。
黄法官:现由合议庭就本案事实向双方当事人发问,被告,你方是否委托上海空运公司代理运输货物到美国?
吴律师:我们是受上海YL公司的指令,将货物运至美国,货物在深圳交给上海空运公司,但上海空运公司没有出具收货凭证。
黄法官:原告方,被告刚才的陈述是否属实?
余律师:毛织公司的说法严重违背事实。
第一、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一份名称叫做合同的材料,但是被告有向原告签署委托上海空运公司代理订舱的托书,详见我方所出示的证据5—香港律师行证明书中的《托书》,在证据的第14、15页。托书就是原、被告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凭证。
第二、据我方起诉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了解,上海工商局没有登记什么上海YL公司,我们也不认识上海YL公司。所以被告刚才所称“受
[原创]汕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实录(三)
收集整理:余炳荣律师
审判长:原告,你方在答辩期内未提交反诉部分的答辩状,现对被告的反诉有何答辩意见?
余律师:
我方现当庭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进行口头答辩:
1、被告的反诉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本案性质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办理托运及订舱,原告已完成了所托事项;
2、被告收货人已经收取了货物,被告一直没有提出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的异议,况且2006.1.24,被告面对原告催讨运费出具了详细内容的“证明”,“证明”的内容体现了货物已经收货;而且被告至今为止没有提供货物贸易合同以及收货人未收到货物而提出交涉的证据;
[原创]汕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实录(二)
收集整理:余炳荣律师
时间:2007年9月7日上午9:00----12:00
地点:汕头法院第五法庭
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审判长:林法官
合议庭组成人员:黄法官(主审法官)、姚法官
书记员:李书记员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内容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座。
(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完毕。
审判长:广东省汕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空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汕头毛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