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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除乙肝歧视获国际赞誉,反歧视公益人士获国际奖项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11月11日

 

我国在消除乙肝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近来不断获得国际赞誉,本周,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由于多年来在反歧视方面所做的工作而获得了第五届意大利普里兹(don Pino Puglisi)国际奖。11月9日,陆军已经应邀抵达意大利首都罗马,将参加颁奖典礼,并访问意大利一周。

普里兹国际奖是为了纪念意大利神父普里兹而设立的。1937年出生于意大利巴勒莫省的普里兹神父,毕生致力于帮助意大利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尤其是年轻人。由于他坚持不懈感化黑手党阴影下青少年的努力触怒了黑手党,于1993年遭黑手党杀害。为了纪念和发扬普里兹神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捍卫人的尊严和发展的努力,意大利机构尤思维塔(Jus Vitae)和意大利工会联盟(CISL)巴勒莫分部,在意大利共和国总统及巴勒莫省的支持下,一起设立了普里兹国际奖,表彰那些为了人的尊严而努力、为弱势群体带来希望的人士。普里兹奖此前已颁发过四次,今年是第五届。

据该奖项主办方提供的日程安排,颁奖典礼活动将于11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颁奖典礼将在巴勒莫著名的波利蒂亚玛歌剧院(Teatro Politeama)进行,意大利天空电视台将会直播颁奖典礼,陆军和其他获奖者随后也将会见各媒体记者。

陆军自2003年起投身国内反歧视法律维权及政策倡导等公益工作,长期担任著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版主及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开展了大量的普法教育、公益诉讼、调查研究、立法建议等工作,旨在消除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和教育歧视。

近年来,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和教育歧视现象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国家和政府也逐步采取措施,消除我国近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所面临的严重歧视。特别是今年以来,政府的一系列新举措获得了广泛的国际好评。7月8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消除了多年来食品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限制; 7月30日,卫生部政法司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10月10日,卫生部宣布,正在制订指导性意见,将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

我们相信,此次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获得普里兹国际奖,不仅仅是对他个人的鼓励,也是对各界共同致力的消除歧视进程的肯定。我们愿意继续与各界共同努力,进一步促进消除歧视、促进社会平等。

 

谴责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国家大剧院乙肝歧视案的一审判决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115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乙肝携带者诉国家大剧院乙肝歧视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2009)西民初字第7766号认为,原告乙肝携带者与国家大剧院双方是实习关系,且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称国家大剧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没有依据;判决书还认为,对于国家大剧院的体检,原告乙肝携带者理应知道国家大剧院会获悉体检结果,且自愿前往体检说明他对此认可,医院将结果告知国家大剧院也并无不妥,均未侵犯他的隐私权。

北京益仁平中心认为,该法院对此案的判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与国家和政府近年来多次宣示的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客观上起到了庇护歧视、鼓励隐私侵权行为的作用。我们对法院的枉法判决予以谴责!

 

一、无论哪一个领域的乙肝歧视现象,都不应受到法院的庇护。

难道乙肝病原携带者只有劳动就业方面的权利才应该受法律保护吗?难道法律只在就业领域禁止乙肝歧视,而在其他领域允许乙肝歧视吗?法院的逻辑显然是错误的。并不是只在就业领域才有乙肝歧视,乙肝歧视在任何场所、任何领域都有可能发生,而且,任何领域发生的乙肝歧视现象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应该被法院庇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该法中所称“任何单位”,显然包括国家大剧院这样的单位,即使乙肝携带者实习的目的不是为了就业,对他进行歧视也是违法的。

 

二、医疗机构没有履行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应受到法院的肯定和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很显然,医疗机构与体检者存在医患关系,泄漏体检者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因体检者知情与否而改变;尤其是,医疗机构利用体检者对法律禁令不了解、缺乏权益意识的弱点误导体检者、泄漏体检者的乙肝携带信息,更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而不应受到法院的肯定和鼓励。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显然违背了现行法律,无异于对国家大剧院违法行径进行的公然庇护,无异于对体检机构违法行为进行的公然开脱和鼓励。

中国的乙肝携带者多达近一亿人,长期以来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了严重的歧视,这种严重的歧视现象伤害了乙肝携带者的权益,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个方面,令整个国家蒙羞。在乙肝携带者群体和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国家对乙肝歧视问题予以了特别的重视,不断出台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央政府多个部委的官员也发表谈话,承诺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其他平等权利。然而,我们看到,一些法院的所作所为却在对抗国家的进步趋势,连已有的保护性法律在一些法院那里都还行不通。

我们得知,本案原告已提起上诉。北京益仁平中心作为一个长期推动消除社会歧视现象的公益机构,我们赞赏乙肝携带者锲而不舍依法维权的决心,并将持续关注本案,直至有一个合法、公正、合理的结果。

 

 

 

 

 

 

 

 

实习生称因乙肝丢工作 告国家大剧院一审败诉

20091102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9-11/02/content_12372140.htm

 

    大学生小亮(化名)在国家大剧院实习一个月后被终止实习关系。小亮认为,这与其是乙肝携带者的体检结果有关,将国家大剧院和负责体检的和平里医院告到法院,索赔精神损失4万元。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宣判小亮败诉。目前,小亮已提出上诉。

 

    去年10月,小亮被国家大剧院录用为实习生。小亮说,相关负责人称“实习期4个月,如果表现好可以继续实习”。一个月后,他应单位要求去医院体检,体检项目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体检后,国家大剧院要求他复查,得知小亮是乙肝大三阳(属乙肝携带者)。不久,小亮被通知实习期满。

 

    小亮认为,因他是乙肝携带者,国家大剧院终止其实习是对他的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且国家大剧院强行要求他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违反了相关规定。和平里医院将涉及体检者隐私的信息泄露给国家大剧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为此,小亮将国家大剧院、和平里医院起诉,索赔精神损失4万元。

 

    庭审中,国家大剧院称,终止实习与体检无关,单位提供的是临时性的实习机会,有权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决定终止实习关系。另外,单位没有强制要求他体检,小亮自行前往医院体检并承担费用,说明他对体检项目、程序有充分认知。和平里医院辩称,发现小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后,体检中心经小亮同意后进行复查,并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将结果通知单位,并不侵犯其隐私。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是实习关系且不是以就业为目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小亮称国家大剧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没有依据。国家大剧院以岗位需要及员工健康为由要求体检,小亮理应知道国家大剧院会获悉体检结果,且自愿前往体检说明他对此认可,医院将结果告知国家大剧院也并无不妥,均未侵犯他的隐私权。

 

 

今天接到电话回复,称公派出国留学乙肝歧视已取消

2009年10月30日

刚才接到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电话,对我们10月25日寄去的建议信进行了回复。
在电话里,对方说,当初他们网站上所公告的:“一般而言,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患者不宜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并非硬性规定,而是建议性的意见,收到我们的信件之后,他们专门进行了研究,取消了这一表述。
该管理委员会相关网页:http://www.csc.edu.cn/Chuguo/1b007ef048af4252a1c4bdc80822e69d.shtml
希望有意参与国家公派留学的战友反馈一下实际情况是否已经改正。下面是10月25日寄出的建议信。
取消乙肝检测的感谢及建议信,签名人数已超过六千人!

关于取消常规体检中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项目致卫生部的
感谢及建议信
 
尊敬的卫生部:
 
    我们是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乙肝携带者的亲属,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特致信表示感谢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在10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介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
邓海华并且表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消息传来,我们乙肝携带者人群欢呼转告,我们认为,卫生部的行为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不仅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的人文关怀!
我们在为歧视枷锁即将被砸碎而欢呼时,当然不能忘记贵部为推动这一惠及亿万人民的新举措出台而作的努力,特此致信贵部,对贵部致以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希望并且相信,贵部在制订即将出台的这一善政良举时,一定会重视听取我们乙肝携带者人群的意见,特此综合我们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经历及感受,对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一、建议取消任何非医学需要和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
1,中央政府2007年发布了相关文件,对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但由于文件不够严谨,仍有许多无良企业钻政策空子:有一些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2,2007年颁布的文件都是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甚至有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乙肝检测带来的法律风险。
3,当前,“乙肝歧视”已经不仅仅只在就业、入学领域存在,而是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体检、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保健体检,以及保险领域的歧视、敬老院歧视、孤儿院歧视,等等。
4,在各个领域从源头上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的办法,是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快速而具有操作性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规定》。
5,《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规定》核心内容应该是:1)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的对象必须是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的理由;2)疾控部门出于疾控和公共卫生需要对国民进行的乙肝检测,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更不得交给任何第三方;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收入、根据违规体检服务收入金额予以三倍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于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二、效仿艾滋病防治工作成功经验,提供乙肝标志物的免费检测,鼓励国民自愿进行乙肝检测。
我国政府为国民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初筛检测服务,这一成功经验可以应用于乙肝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乙肝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同时,鼓励人们自愿进行乙肝检测。
 
    三、在单位福利体检、学校保健体检中,个人隐私须得到切实保护。
在我国,一些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中广泛存在着“福利体检”和“保健体检”,由于国人“隐私”意识普遍缺乏、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以及体检机构的不负责任,使得受检者的隐私泄露普遍存在,“福利”成“偷窥”,“保健”变“走光”。肝功能异常、妇科病、生理缺陷等信息泄漏,都会给受检者带来歧视和其他困扰。受检者为了保护隐私,往往通过漏检、替检等自我救济方法躲避体检,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极容易产生隐私纠纷。
    建议对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切实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我们相信,有了中央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重视,有了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对乙肝反歧视不断的关注,有了乙肝携带者人群科学、理性的不懈呼吁,卫生部这次即将推出的消除乙肝歧视新举措,必能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帮助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卸掉身上的沉重压力!更能让亿万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祝愿贵部制订的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早日出台,成功实施!
 
        此致
敬礼!
 
                                                                                         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
 
 
   (注: 为示慎重,特请大家在签名时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不要签网名。
     因这封信的签名经过技术处理,被系统隐藏,所以不会暴露大家的真实姓名 ,请大家放心签名。)

Brief Introduction of Two Recent Case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BV Carriers in Education Field

Oct. 26th, 2009,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China

 

A.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BV carrier students in Weinan, Shanxi Province

 

It was reported on September 11th that 31 students in a vestibule school in Weinan, Shanxi Province were forced to drop out after being checked out their HBsAg positive. The school confirmed the news and believed that the health status of HBV carriers was not suitable for collective life as in the school due to the transmission of Hepatitis B virus. These 31 students were checked out being Hepatitis B carriers in the medical examination after admission. Some of these students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procedure accompanied by their parents and left.

 

The report was posted on the e-mal lists and websites for HBV carriers and aroused indignation among the community. Calls and emails were made toward the school, expressing their anger to the wrong-doing from the school and the attention to the follow-up development.

 

Under continuous pressure, the school changed their decision and announced on their website that those who already left school had been noticed back to school and there was going to be a HBV-DNA test for these 31 students. The resolution will correspondingly be different, either continue to study or leave for further treatment.

 

Several days later, 31 students accepted the HBV-DNA test at the local CDC. 13 of them were forced to drop out for further treatment till their DNA test return to a limited level. These 13 students have left school and cut off the contact with outside.

 

Please refer to the following news link:

http://unn.people.com.cn/GB/14748/10033525.html

http://www.zt20jjx.com/ReadNews.asp?NewsID=707

http://www.hbver.com/Article/ygqs/rxjy/200909/6747.html

http://news.sina.com.cn/c/2009-10-22/013416476918s.shtml

 

B.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epatitis B carrier student in Graduate Enrolment Exam

 

China Art Academy is accused of conducting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BV student in its graduate admission. Wenjie, an HBV carrier with a normal liver function, was rejected by the Graduate School of China Art Academy in this April for carrying Hepatitis B virus.

 

Wenjie, who took the Graduate Enrolment Exam in January and the re-examination in April ranked the second among 21 applicants. However, he was refused on the ground of his physical examination simultaneously carried out with the re-examination. He was told after the second physical test on HBV-DNA that his HBV-DNA testing result has fallen out of the given level by the Academy and the Academy can not accept him.

 

This case has been submitted to Chaoyang District Court in last week. But the court refused to file, the court even refused to accept the condescendence. Moreover, the student and his lawyer were detained for one hour and a half by the court.

 

For details, please make reference to:

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56821488

http://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09/10/15/011305450.shtml

http://freemorenews.com/2009/10/20/urgent-beijing-lawyer-li-fangping-chaoyang-district-court-has-been-illegal-restriction-of-personal-freedom/

 

For more informations, please contact:

 

Lu Jun
Chief Coordinator
Beijing Yirenping Center
2105A, Zhongsheng Office Building, No.2 Beifengwo S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38
Tel:   (86-10) 51917982
Cell:  (86)15801431641

致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关于消除公派出国留学工作中的乙肝歧视现象的

建 议 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郝平主任:

 

    您好,当您看到这封信时候,也许贵委员会的歧视性规定又在使很多乙肝携带者痛失公派留学申请机会!

在贵委员会的“国家留学网”网站上的“出国留学”栏目中有则“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上报名系统(常见问题)”(网址:

http://www.csc.edu.cn/Chuguo/1b007ef048af4252a1c4bdc80822e69d.shtml)的信息公告,在该公告中明确表明贵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一般而言,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患者不宜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贵委员会的意见草率地剥夺乙肝大三阳和小三阳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机会,违背了科学、违反了法律、也与国家和政府关爱乙肝携带者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实在让人感到痛心!

卫生部2006年制定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7年2月中央政府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2007国人厅发25号)中指出:“判断肝脏是否损害及其程度主要根据肝脏生化检查结果,单纯大、小三阳而无肝脏生化异常者不应按现症肝炎患者对待,而应按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对待,作合格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剥夺乙肝携带者的正常深造学习机会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如今,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乙肝携带着的隐私,并保障其平等受教育权利。在我国,近几年中央政府也日益重视乙肝人群的权益,不断出台相关法规政策来保护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入学、就业平等权。就在本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卫生部正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这就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消除乙肝歧视的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相信贵委员会不会公然对抗政府的政策精神,必能与时俱进,充分重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留学权利,消除对乙肝人群的误解,取消、放弃歧视性做法。

 

此致

敬礼

 

 

陆军

 

电话:1580143164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邮编:100038



抄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与项目部

国内首例体检隐私侵权案体检者获胜 获补偿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3日07:10  

 


  昨天,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恒向记者透露,他代理的一起体检隐私侵权案,体检者获胜。将乙肝检测结果告知求职者所应聘的用人单位的杭州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补偿金。
  国内知名反乙肝歧视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称,这是我国第一起体检者获胜的隐私侵权案。专家称其意义重大,将警示医疗体检机构增强对体检者隐私权的保护,并警示体检机构规范乙肝检测行为,促进从源头上消除乙肝歧视现象。

  求职应聘  体检之后被拒录
  今年25岁的郭林是中国近1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俗称乙肝携带者)中的一员。大学毕业后,郭林到杭州发展,于2007年5月17日到富士康集团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应聘“资讯专员”一职。笔试和面试都顺利通过后,公司通知他去医院体检。2007年6月1日,郭林到公司指定的下沙医院进行了自费体检。当天下午5时左右,公司以郭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他。郭林称,他得知这一消息后,陷入震惊和恐惧。为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他与“统合电子”多次交涉后,终于拿到了体检表。体检表显示他只是“乙肝携带者”,而不是“乙肝病人”,但虽多次交涉,公司的拒录决定依然无法更改。

  明文规定  体检者隐私权受保护
  郭林称,被拒录后的他陷入了茫然,于是在网上搜寻相关的信息,希望能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了解自己到底是否可以正常工作。
  在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他惊喜地发现,就在2007年5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并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郭林发现,他的遭遇就发生在这一新规生效之后,应该受到新规的保护。
  郭林还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通过“肝胆相照”网站,郭林联系到了公益律师,经咨询他了解到,体检医院未经他同意便将体检结果告知医院的行为,构成了对他隐私权的侵犯,不仅违反了政府的新规,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这时,从不服输的他,又燃起了依法维权的念头。

  不屈不挠  三次起诉医院终获胜
  为了督促行政部门纠正体检医院非法泄露隐私的行为,2007年11月,郭林首先向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局投诉下沙医院违规体检。在投诉未得到满意回复的情况下,2008年3月,郭林又委托公益律师将体检单位下沙医院告上了江干区法院;5月13日,法院驳回了郭林的起诉,理由是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医院不在江干区法院管辖范围之内;2009年5月,郭林再次起诉,将被告医院名称按照法院的提示改为“杭州江干区下沙医院”,一个月后,他的起诉再次被驳回,理由是该医院已更名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9年8月份,郭林在律师的帮助下第三次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8月20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终于立案受理了郭林的起诉,并于9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
  10月9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后,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09)杭江民初字第1981号》。记者在调解书上看到,法院依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签字: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郭林人民币5000元。法院对这一协议进行了确认。
  据悉,被告方已经将5000元款项缴纳给了法院,郭林很快就能拿到这笔补偿款了。

  专家观点  侵犯体检隐私权需杜绝
  “医院最终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是最让我高兴的。”郭林说。郭林表示,自己之所以最后能获胜,主要是因为最近两年法律和政策环境的改善。“现在法律对乙肝携带者的保护程度比两年前进步了许多,政府对乙肝歧视问题的重视程度也提高了许多,整个社会环境越来越有利于我们”,郭林说,“我很庆幸,自己能在公益律师、公益机构和乙肝携带者朋友们的支持下把维权坚持了下来,我也想告诉所有的乙肝携带者朋友,坚持下去,就能看到胜利。”
  郭林的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立恒律师介绍:本案中,被告下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仅违规为企业入职体检检查了乙肝指标,还将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直接告知企业,导致劳动者被歧视而失去了工作的机会,违反了中央政府的文件和国家的法律,构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医疗机构为企业入职体检进行乙肝检测的现象非常普遍,这成为就业领域乙肝歧视的源头。“卫生部近日宣布将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这一举措非常正确,也非常有必要,这是杜绝乙肝歧视的根本途径。”陆军认为。
  陆军同时呼吁,主管部门应重视对体检机构隐私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体检单被随意翻看、随意转交的现象,保护体检者个人隐私信息。

  相关调查  有人助用人单位钻空子
  10月19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北京市区体检中心入职体检服务中的乙肝检测状况调查报告》。该机构调查发现,体检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体检套餐普遍包含乙肝检测项目,一些体检机构甚至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乙肝歧视”的法律风险。
  全国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法律版版主杨占青认为,杭州一案获胜意义非常重大。“自去年以来,在北京、山东、浙江等省市都发生了乙肝携带者起诉体检医院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乙肝携带者依法维权意识已经越来越强,如果医疗体检机构不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将会越来越多地被推到被告席上。”


 

 

《北京市区体检中心入职体检服务中的乙肝检测状况调查报告》今日发布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10月19日

 

2009年10月19日,《北京市区体检中心入职体检服务中的乙肝检测状况调查报告》正式发布。《调查报告》发现,尽管中央政府已经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时对求职者进行乙肝检测,但体检机构提供的入职体检套餐仍然普遍包含乙肝检测项目,一些体检机构甚至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乙肝歧视”的法律风险。

 

调查背景:政府禁令出台两年,入职乙肝检测未根本遏制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连续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招工体检不得强制进行乙肝检测,然而,两年来,用人单位强制求职者进行乙肝体检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我国最大的乙肝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2008年3月发布的该网站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所作的《中国乙肝人群生活状况调查》显示,45.69%的乙肝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因乙肝受到过歧视;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2月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84%(80家)的被调查公司入职招聘仍要违规进行乙肝检测。

用人单位的违规体检现象仍普遍存在,这就表明有医疗卫生机构在为用人单位的入职体检提供乙肝检测的服务。

体检机构的上述行为是否普遍?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如何对体检机构的上述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我们希望通过对北京市的体检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力图直观了解这些体检机构的行为、心态,并力图分析其原因。

 

调查发现:体检套餐普遍含乙肝,体检机构助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

北京益仁平中心对北京市区的体检中心进行了抽样调查,共问卷调查了36家体检中心,调查有五个主要发现:

发现一:在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30家体检中心中,有29家制定了入职体检套餐,其中全部含有乙肝两对半检测(常用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这就意味着几乎所有的入职体检套餐都包含乙肝检测。

发现二:在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30家体检中心中,28家体检中心接受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入职体检项目而不对体检项目加以干涉,仅有1家体检中心称不能随意制定入职体检套餐,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乙肝五项的体检内容。这意味着,几乎所有的体检机构都接受用人单位的乙肝检测要求;

发现三:体检中心缺乏对个人健康信息的尊重和保护。倘若用人单位要求体检中心将完整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且同时不交给求职应聘者,这个要求是可以被满足的。在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30家体检中心中,仅有1家体检中心称,他们做的入职体检结果是放在信封里,由体检者个人自己领取;

发现四:23%的被调查体检机构明确表示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体检服务对自身不存在法律风险,例如,有被调查的体检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规定单位不能查,(不让查乙肝的说法)是谣传”;20%的被调查体检机构表示不担心自身法律风险,例如,有被调查者表示:“一般单位入职体检都包括乙肝检测”;57%的被调查体检机构未提及自身法律风险;

发现五:一些体检机构会对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告诉用人单位如何规避违规进行乙肝体检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规避非法辞退乙肝携带者的法律风险。例如,有被调查的体检中心工作人员建议:“不让员工自己取化验单,直接用人单位取走即可”;更有被调查者建议:“入职体检结果可由单位保管,以另外理由辞退劳动者”。

通过对上述发现所进行的研究,我们认为,体检机构所提供的体检套餐对用人单位形成严重误导,体检机构提供的入职体检服务行为亟待规范,体检机构的职业道德有待加强。

 

我们的建议:国家和政府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来规范入职体检

《调查报告》建议国家和政府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来规范入职体检,保护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和劳动就业权。这些建议包括:明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提供入职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服务,明确规定乙肝检测结果只能交给体检者本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了解劳动者的乙肝检测信息;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于违规提供乙肝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严厉惩罚措施;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要予以明确;加大乙肝科普常识和平等理念的倡导力度;鼓励劳动者投诉、举报违规体检,支持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劳动者依法进行反歧视维权。

我们将通过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的方式,把调查报告寄送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希望能为国家和政府制订新的法律和政策提供参考。

 

注:《调查报告》全文在附件里。

 

北京益仁平中心

  话:010-51917982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中盛大厦2105A

  箱:YI.REN.PING@HOTMAIL.COM

卫生部在10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卫生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
10月11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卫生部部长信箱和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内容附后),对卫生部的上述举措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陆军并且通过卫生部网站的“部长信箱”专栏填写并发送了这封建议信。网址: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这封建议信,还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关于卫生部制订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的

建 议 信

 

尊敬的卫生部:


    我是一个长期关注乙肝歧视问题的民间公益人士,也是我国近一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中的一员。欣闻贵部正在制订一个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倍感喜悦,特此致信贵部,综合我和我的乙肝携带者朋友们及公益工作同仁们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切身感受和工作经验,向贵部正在制订中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望能得到采纳。

 

    一、卫生部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据媒体报道,卫生部在10月10日上午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介绍:“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

邓海华介绍:“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

邓海华并且表示:“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

消息传来,马上在乙肝携带者人群中间受到了热烈的欢迎和拥护!

我们认为,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形成的共识,体现了医学界对乙肝和乙肝携带者的科学认识,也与国际通行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平等权利的做法相符合;

我们认为,卫生部有关司局依据专家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做法,体现了中央政府尊重科学的态度,也体现了对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的人文关怀!

我们相信,卫生部所采取的这一举措,将成为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消除劳动就业领域和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现象的关键之举!

我们感到,在乙肝携带者人群和民间公益组织六年多来的不懈努力下,在新闻媒体、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央政府越来越高的重视下,“乙肝歧视”这个词将会很快地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二、既有的对乙肝检测进行规范的文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漏洞。

“乙肝歧视”问题,关乎近一亿乙肝携带者基本权利,要从根本上保障乙肝携带者不受歧视,就要从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保护入手,禁止不必要的强制性乙肝筛查检测。这种做法其实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开始采用这种办法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权利。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然而,这两个文件上述规定的执行状况却不理想。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2月22日发布的《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仍有逾八成的外资在华企业对求职者强制体检乙肝病毒标志物;39健康网2009年7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乙肝歧视现状调查报告》显示,54%的乙肝携带者因乙肝的原因使就业受到影响。

在上述两个劳社部文件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这两个文件在规范乙肝检测的方面存在着以下问题和漏洞:

1,只重点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没有对提供体检的医院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上述两个文件,都是对劳动就业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

2,文件的逻辑不够严密,易被无良企业钻空子。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有如下表述“……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文件中的“强行”一词就被无良企业钻了空子:有一些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例如,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的体检单上,就设置了体检者“自愿检测乙肝抗原和抗体”的签名(如图),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3,未对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做出规范。

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未对用人单位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问题做出规范。乙肝携带者在福利体检中被单位发现从而遭解聘、调岗、强制休假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

4,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威慑力不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违规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这样轻微的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显然无法形成威慑,难以阻遏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

 

三、建议在制订“指导性意见”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既有的相关文件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建议在制订“指导性意见”时应加以避免;

1,重点对医疗体检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从源头消除乙肝体检。

2,明确禁止医疗体检机构提供入职、入学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服务,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并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无权了解劳动者和受教育者的乙肝携带信息。

3,对于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要做出具体的隐私保护规定。

福利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是可以不予禁止的,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应将体检结果密封之后交给劳动者本人,避免其他人员查看、传看和翻阅,单位也无权了解体检结果。

4,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收入、根据违规体检服务收入金额进行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于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建议人:陆军

2009年10月11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2号2105A室

邮编:100038

         电话:15801431641

 

肝功能正常大三阳被错误治疗,维权成功,医院赔三万
 
湖北肝功能正常的乙肝大三阳病毒携带者,在一年的治疗时间里,医生先给用了阿德福韦和虎驹乙肝胶囊,后又加了半年干扰素,然后把干扰素去掉又上了拉米夫定和苦参素。前后共花费药费及检查费两万三千元。
这位乙肝携带者本欲起诉医院,并且我们已经帮他请好了律师。现医院方面已经同意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一万元精神损失。未起诉便获维权胜利!

根据中华医学会制订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乙肝大小三阳携带者,如果肝功能正常,一般情况下不需治疗,但在一些情况下,进行正规的抗病毒治疗也不算不对。可是上面提到的那家医院,在用药方面不规范,并且存在欺诈嫌疑。对于这样的医院,自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