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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劳社工伤〔200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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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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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劳薪〔2009〕95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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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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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
(甬劳社劳薪〔2009〕61号)和《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余政发〔2008〕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基本(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外来
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三)用人单位利用场地、项目、业务,通过招商、租赁、承包等形式经营所招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应统一由用人单位申报。
二、申报标准
(一)根据甬劳社劳薪〔2009〕61号文件规定,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98元。本市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
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现就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甬劳社劳薪[2009]61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19元、上限为7194元。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1439元。
二、从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调整到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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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险种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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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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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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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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