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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劳社工伤〔2009〕67号


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现就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的结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待遇结算。
    二、工伤职工确因伤(病)情严重,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条件所限等原因,需转往外地非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限转往上海、杭州、宁波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申请转外地就医时,应由乡镇卫生院及以上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余姚市职工工伤保险转院申报表》,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后,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核准手续,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转院,但须在10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职工在外地非定点医疗机构

                                  余劳社医〔2009〕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余慈统筹医疗保险工作,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经研究,决定从二○○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增加慈溪市人民医院、慈溪市中医医院、慈溪市妇幼保健院、慈溪市红十字医院、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为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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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余政发[2007]12号),遵循总体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决定2009年适当增加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现公告如下:
    1、住校生2000人以上、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90%以上的学校医务室可申请定点。
    2、街道、乡镇的建成区内一般可各增加1家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3、入住居民较多、无定点药店的四明社区(名仕花园周边)、子陵社区(文山路菜场周边)和鹿亭乡、四明山镇可各新增1家定点零售药店,其他地区暂不增加定点零售药店。
    凡具备上述条件且符合《余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详情请登录余姚劳动保障网查询,www.ldbz.yy.gov.cn),愿意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在6月30日前持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候。咨询电话:62708122,62706911。
    特此公告
&

劳社劳薪〔2009〕95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发布2009年宁波市小时工岗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本次发布的74个小时工工资指导价位,是通过网上调查和下发小时工工资信息采集表等形式,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统计、梳理而成,基本反映了目前我市小时工市场的劳动报酬状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供各地参考。

    附件:2009年宁波市小时工工资指导价位http://www.ldbz.yy.gov.cn/art/2009/6/18/art_11881_167922.html

                                                           &

 


    一、困难企业是指哪些对象?
    答:指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
    二、帮扶重点是哪些困难企业?
    答:帮扶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三、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申报期内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被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2. 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帮助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以发放“稳定就业补贴”方式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就业补贴申请对象
    根据甬政办发[2009]84号文件规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
    (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

    为进一步鼓励帮助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84号)文件精神,我市日前研究出台了配套政策,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以发放“稳定就业补贴”方式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新政策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我市困难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将按每人每月400元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为方便群众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我局已于10月份开通了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网上查询系统和电话语音查询系统。 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一、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网上查询系统
    点击余姚市劳动保障网 (http://www.ldbz.yy.gov.cn),在该网站首页上点击“社保个人帐户查询”进入网上查询系统,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即可查询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相关信息和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状态。
    二、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语音查询系统
    参保人员只要拨打6275 7575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查询专线进入语音查询系统,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相关信息。
    如有疑问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62739101,6273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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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 (甬劳社劳薪〔2009〕61号)和《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余政发〔2008〕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用人单位申报2009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基本(住院)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简称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外来
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三)用人单位利用场地、项目、业务,通过招商、租赁、承包等形式经营所招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缴费应统一由用人单位申报。
  二、申报标准
  (一)根据甬劳社劳薪〔2009〕61号文件规定,宁波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398元。本市企业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

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现就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的通知》(甬劳社劳薪[2009]61号)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19元、上限为7194元。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1439元。
  二、从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和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调整到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表

 

参保险种及类型
月缴费基数
下限与上限(元)
缴费费率
月缴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