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77亿元。
公司投资设立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等海外机构,还投资了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2007年度,公司保费收入742.36亿元,较上年增长32.5%,其中人寿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06.86亿元,较上年增长34%,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在中国人寿保险行业排名第三,市场占有率达到10.2%。2007年度,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234.74亿元(不含太保香港子公司),较上年增长29.4%,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在中国财产保险行业排名第二,市场占有率达到11.2%。2007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8.93亿元,较上年增长583.8%。
公司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坚持稳健经营,积极改革创新,为客户、股东、员工和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目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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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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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888
【投保年龄】:投保人:年满18周岁;被保人:16周岁至60周岁
【承保限制】:待业、下岗人员不予承保
【份数限制】:每次只能投保一个组合,每个组合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费】:趸缴保费:888元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600000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88
【投保年龄】:投保人:年满18周岁;被保人:16周岁至60周岁
【承保限制】:待业、下岗人员不予承保
【份数限制】:每次只能投保一个组合,每个组合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费】:趸缴保费:88元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70000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1750元)内按住院的天数每天补贴人民币100元。无论投保份数多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568
【投保年龄】:投保人:年满18周岁;被保人:16周岁至60周岁
【承保限制】:待业、下岗人员不予承保
【份数限制】:每次只能投保一个组合,每个组合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费】:趸缴保费:568元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400000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368
【投保年龄】:投保人:年满18周岁;被保人:16周岁至60周岁
【承保限制】:待业、下岗人员不予承保
【份数限制】:每次只能投保一个组合,每个组合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费】:趸缴保费:368元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50000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168
【投保年龄】:投保人:年满18周岁;被保人:16周岁至60周岁
【承保限制】:待业、下岗人员不予承保
【份数限制】:每次只能投保一个组合,每个组合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费】:趸缴保费:168元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
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太平盛世·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其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0至17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给付:教育金给付方式有2种,供被保险人在领取前选择。
1、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分别按保险金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留学备用金,每份金额为人民币19408元(男)、人民币19135元(女),本合同终止。
二、创业金给付:创业金给付方式有2种,供被保险人在领取前选择。
1、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金
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天至65周岁。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每满三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祝贺金。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或复效日起1年(以后发生者为准)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或复效日起1年(以后发生者为准)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
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创业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返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缴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
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况(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返还已缴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