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2006年11月,原告邹某与被告姜某协商,将原告拥有的文港石矿厂5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姜某,并且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款为20万元,此款定于2006年11月11日前付3万元,余款定于同年12月29日付清,逾期未按约付款,按月息2.5%支付利息,并同时按未付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姜某只付了3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07年10月2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约定的2.5%月息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分歧】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按协议支付转让款,此行为构成违约,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该问题没有分歧意见。但是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既规定了违约金,又规定了利息的支付,在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上则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
|
【案情】
2007年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合同》,可兰某死活就是不同意,刘某只好诉至法院。
【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nbs
法院因一方当事人瑕疵履行而判决解除合同能否同时判决支付违约金
蒋贤铮
律师这个看起来很光鲜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让很多通过了司法考试而立志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望而却步。业界成功人士成功模式被妖魔化,更让年青律师像玻璃里的苍蝇一样,看到的前途是光明的,走的道路却是曲折而不知终点在哪里,更有甚者直接就放弃了这个职业了。这次我有幸参加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开设的房地产研修班的学习,不仅从专业角度进行了学习,更多的思维和理念方面的眼界得以打开。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作为中国目前为止第一所专门从律师实务角度对律师进行再学习的,让业界那些成功律师近距离地把自己的成功心得在不加理论修饰地分享给律师们的律师黄埔学校,至今已成功举行了两期专门研修和一期西部律师公益研修学习。这次的房地产班的研修班,是整个学院第二期,是房地产班的首期。学院所请老师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一是房地产纯专业知识方面的,二是房地产律师营销方面的。学院希望通过这两方面的学习,让律师们能把专业知识真正运用到法律服务市场中去,把无形的法律服务转为有形的物质财富。
李庄案,在律师业界的影响,不可谓不深,并且已有人对律师们在网上的辩解说成是律师在“撒姣”。我只能说这个说律师“撒姣”的人,他是不当律师不知律师在刑辩业务中的难处和艰辛。李庄作为京城有背景的刑辩律师,他面对这些难处和艰辛的办法就是以上压下(通过层层协调关系,给地方官员施压),一些小地方的法官根本就无招架之力,虽然这些方式方法有些霸道,但这也是当今中国刑辩律师的无奈之举。李庄对自己的案子在一审宣判时表示,自己不上诉的话,中国16万律师也会上诉的。是啊,中国律师之所以关注李庄案,是因为关系到这个行业的生存环境问题了,不再是李庄个人案子问题了。李庄在宣判时的表现,这也见出李庄了作为刑辩律师具备的实践功底,李庄真不愧是李庄。
李庄案上诉凭如今的局时下来,结果仍然不乐观。但我仍然不对二审结果发表预测性的看法,其理由仍然是我不擅长刑辩。无论李庄案二审是什么结果,都已让中国的律师同行有了反思。
而我对中国的刑辩特别是在重庆的刑辩,早在很多年前就有了接触,李庄案发生后,让我不得不把自己多年存封的记忆再次打开,也是把我律师执业之初的伤疤再次撕开,撕开的痛苦本身就
李庄案,在律师业界,早已传得沸沸扬扬。案件在12月30日开庭,经过近16个小时的审理,但最终未能当庭宣判。这与之前大家推测的当庭宣判(重庆速度的原因)发生了偏差。李庄案本身,各同行已发表了高见,并且我不是搞刑辩的律师,我就不对李庄案本身发表看法。对其最终是什么结果,我也不想预测。但从我在执业之初放弃刑辩的经历,结合媒体对李庄案的报道,李庄辩护律师对李庄案的披露。李庄案发生的原因,值得我们分析:
李庄这个人,在业界为人高调,是得理不饶人的主。这原本是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风格。按李庄辩护人的话说,李庄是一个负责任的、敢说敢做一般律师不敢说不敢做的律师。但李庄这次恰恰就输在这个执业风格上,李庄的这种风格,让重庆司法机关的人认为,李庄是自持自己是北京律师,到重庆来撒野来了。这可能不仅是李庄作为北京律师了,可能更多的北京人都有这样的认为,自己是天子脚下的人,出来见人就大一级。如果仅是这样,重庆人就太小气了。
重庆“打黑”运动,是重庆市民包括全中国老百姓都希
女人找丈夫,就像炒股一样,风险和利润是并存的。男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女人在选择丈夫时,不要一味地去选择哪些高位股(大款),因为价位太高,并且人家不一定看得上你;但也不要去选择垃圾股,虽然价位地,但没有增值潜力,陷入其中,不得自拔;选择就要选择哪些潜力股,潜力股价位地,又有增值潜力,成本与利润之间空间大,并且操控性好。律师就是男人中的潜力股,请听如下分析:
1.
律师首先是高素质人群,文凭你不用担心,最起码是大本(我国的司法考试规定,本科以上学历才可以报考,但放宽地区除外,专科也可以报考);
2. 律师注重仪表,穿戴整洁,风度翩翩,第一印象就不错(虽不是帅哥,但也不影响市容);
3. 律师职业自由,只要经济上可能就可带着你周游全国甚至世界(借出差之际去
网络作为二十世纪末的新型产物,在本世纪已进入了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我们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看看新闻,然后才是做其他的事。并且对于没有网络接入的电脑,非工作需要,一般是不会去摆弄它的。这一切都以现实的事实表明,网络已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网络已成了我们接受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既然这是我们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我们之外的其他人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
作为我们刚出道的青年律师,没有人知道我们是律师,即便是有人知道我们是律师,是仅停留在律师这个称呼或名称上,并不会对你形成遇事找你的想法。因为,你的称呼和名称仅是仅是一个平面图形,没有立体感。当然作为青年律师刚出道这一个过程是必须要经历的,但这个过程的长短,是因人而异的。因人而异,在于因人而为之。本人不敢谈什么高深的道理和理论,唯有自己的切身经历,来说明网络这一廉价营销平台对于青年律师还不失为一种简捷(简单而捷径)的营销方式。
本人二00四年进入如今的
【简要案情】
2007年11月13日,岳池县苟角镇村民黄某(木工),在为杨氏三兄弟位于岳池县苟角镇白云小区违章建筑里做木工,在上午九时许,黄某在杨氏兄弟违章建筑的房屋第三层拆底板模的木板,趴着用铁棒撬时,不慎铁棒与相隔不到一米的高压线接触,致使黄某被电烧伤。黄某受伤后,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击伤烧伤Ⅱ°6%,右胸腹壁穿透伤,左腕、左手掌电击伤后坏疽。经住院治疗104天,于2008年2月25日出院。出院后,经鉴定黄某的伤残为八级。黄某与房屋建造者协商一致未果,遂以杨氏三兄弟(三人)、高压电力线的所有者四川岳池爱众电力有限公司、白云小区所在地政府苟角镇人民政府、木工包工头范某作为被告,起诉至岳池县人民法院。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受理了此案。
潜力股就是指在未来一段时期存在上涨潜力的股票或具有潜在投资预期的股票。作为我们青年律师,由于没有什么从业和社会经验,在一段时间内将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就是这停滞不前的时候,让很多青年律师从学校的伟大理想状态跌入地狱状态,前途一遍黑暗,人生没有了意义,生活没有了乐趣,自我感觉是一支垃圾股。但素不知,作为一名刚从学校理论教堂里出来的青年律师要成长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并非说青年律师不是执业律师,法律规定只要取得执业证就是律师),不包括外界的支持,纯粹靠个人的打拼,本身就要3--5年的时间,这3--5年就是青年律师成长的3--5年,也是像股票一样蓄势待发的3--5年,这是潜力股应当经历的过程。
青年律师这3--5年的的聚集,本身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敛要求,中国律师本身就不能脱离中国而存在,西方特别是美国律师模式是我们中国律师发展的目标,是我们追求的理想,但在追求这个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当然,这时有青年律师会说,过来的人说得轻松,叼根烟囱,好汉不知饿汉饥哟。但我们作为青年律师,不面对现实我们又能怎么样呢?面对现实才是我们得以发展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