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箍咒”戴在头上?
陈林森
《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月17日第5版有一篇文章《喜闻春晚不再夹广告》,文中说:“可现在春晚,无论哪个导演都不能跳出一些利益制约的‘潜规则’,有个‘紧箍咒’戴在头上,岂能有所突破。”
紧箍咒是神话小说《西游记》中唐僧用来制服孙悟空的咒语,能使孙悟空头上的金箍紧缩,头痛欲裂。后用来比喻束缚人的东西。
小说第一次提到紧箍咒是孙悟空刚做唐僧徒弟的时候。因为孙悟空不愿听师傅的教训,不告而别去了东海龙王处。这时唐僧遇到了观音菩萨。观音菩萨送给唐僧一顶嵌金花帽,并传授给他一篇咒儿,唤作定心真言(又叫紧箍咒)。当孙悟空把嵌金花帽戴在头上时,也就把紧箍戴在了头上。这时唐僧念动紧箍咒,紧箍紧缩后箍在孙悟空的头上勒得他头痛不已。咒是僧、道、方士等自称可以驱鬼
酒算不算饮料
陈林森
春节期间,这样的报道习以为常:
春节,亲朋好友难得聚会,不少人把酒当成饮料猛喝。(《青年时报》2012年1月26日第2版)
在这句话中,作者显然不把酒当成饮料,对“不少人把酒当成饮料猛喝”的行为提出批评,因为它可能造成浪费、酗酒甚至醉驾的不良现象。但从逻辑上说,酒属于一种饮料。《现代汉语规范词典》释“饮料”:专供饮用的液体食品。包括无醇饮料(果汁等)和含醇饮料(酒类等)。而对“酒”的解释是:用粮食、水果等经发酵制成的含乙醇的饮料。各类辞书和网站对饮料的解释都包括了酒在内。《新华词典》:饮料指果汁、汽水、矿泉水、茶、酒等经过加工的各种饮用品。百度名片:饮料指经加工制成的适于供人或牲畜饮用的液体,尤指用来解
试谈小学课文《燕子》中的几处修改
陈林森
人教社出版的小学三年级课文《燕子》是根据著名作家郑振铎的散文改写的。郑的原文共有1400多字,改写后删去了大部分,只剩下单纯描写春天燕子的内容,只有280字左右。原文写于上世纪20年代,由于那时的语言与现在有较大的距离,教材编者做了较大的改动,使文章内容单纯,语言浅显易懂,适合三年级学生的阅读。
有的人说,文学名篇的修改应尽量保留原作的内容全貌和语言风格,认为改写不成功,不如原文形象生动,充满激情。这个意见没有着重考虑小学低年级教学的需要。首先,原文中一些较为艰深和偏僻的词语,如“劲俊”“隽逸”“觳纹”“憩息”等,不换不行。其次,早期白话文保留了某些文言成分,作为小学三年级课文,也必须加以处理。如:“轻颸”“皆如赶赴市集者似的奔聚而来”“斜飞于旷亮无比的天空之上”。从修辞上说,改写后的课文更简洁
“身陷囹圄”与“锒铛入狱”
陈林森
《钱江晚报》2012年2月7日A16版有一篇关于拾金不昧的思想评论中说:
现实里,我们已经看到许多人倒在“财路”上,很多人则身陷囹圄。有人直到“进去”了才醒悟:我宁愿拿上亿财产去换人身自由。
这里的“身陷囹圄”应当换成“锒铛入狱”。
“身陷囹圄”与“锒铛入狱”这两个成语基本意思相同,都指被关进监牢,但感情色彩有别。百度百科对“身陷囹圄”的解释是:失去人身自由,正在监牢里。指不幸的人蒙冤关进监狱(有同情意味)。有时也可表示陷入困难或束缚中。这个解释是比较准确的。“身陷囹圄”也作“陷身囹圄”。《汉语成语大词典》收了“陷身囹圄”
“自我”不等于“自己”
陈林森
《人民日报》2012年2月3日第4版有一篇文章《中国传统节日的提神之作》,文中有一句话说:
现代社会要求“去魅”,一切都要在现代理性的法庭前为自我辩护或放弃存在权利。
这里的“为自我辩护”应改为“为自己辩护”或“自我辩护”。另外,“放弃存在权利”应为“放弃存在的权利”。
“自我”与“自己”不是等义词。
“自我”的词典释义是“自己”,但其用法与“自己”有很大的不同。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孩提”不等于“孩子”
陈林森
2012年2月3日《京华时报》发表《广告植入奖状教育精神何倚》一文,评论河南商丘虞城县某小学在小学生奖状上印有商业广告一事。其中有一段话:
有人认为,既然已是商业社会,孩子早点接触商业不是坏事。以此类推,既然孩子早晚都会接触到社会之“恶”,那我们何必还苦心地教导孩子“善良”“诚信”?要理解,孩提时代纯洁的“赤子之心”,是每个成人的精神家园。守护孩子的赤子之心,正是教育的意义之一。
这段话用了4次“孩子”,1次“孩提”,将“孩子”与“孩提”等同,是不恰当的。
“孩子”指儿童,常常泛指未成年人,相对于家长则指的是子女。称小学生为“
官腔中的“赘余”
陈林森
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的讲话、报告和党政部门文件中的党八股现象相当严重,从上到下,愈演愈烈,已经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一整套官场文风,就是人们常说的“官腔”:讲韵律,重排比,玩术语,堆词汇;句子越来越繁,篇幅越来越长,调子越来越高,废话越来越多;拿腔作调,冠冕堂皇,冗长累赘,故作高深。这种党八股文风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某些党报和其他媒体,常见的表现之一就是语言中的赘余成分多,这种赘余成分,缺乏实际内容,毫无表现力,不但影响语言简洁,而且还可能带来其他语病。之所以要用上这些赘余成分,有时是为了凑足音节,加强韵律,有时完全是为了将通俗的口语“书面化”,制造出一种与老百姓说话有距离的“官腔”。例如一个很普通的句子:“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说“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行吗?增加一个“切实”的修饰语有什么意义呢?在没有对比的情况下,“切实”这样的修饰语毫无实际作用
(2012-02-01 13:33)
做一个好人
昨晚看了江西卫视“金辉传奇”节目,讲述的是合肥市一位农妇宽容体谅他人的动人事迹。这样的人,人们通常称之为“好人”。让我更感动的是,故事中体现的不止是她一位好人,而是她周边相关的几个人都是好人,她的婆婆、女儿、丈夫,村民刘士圣和她的丈夫,都是好人,组成了一个微型的“君子国”。今天上网查询,原来各大媒体上有很多报道,早就出了名了。但是由于节目做得好,看节目的效果显然比看书面报道要好得多。新媒体由于雅俗共赏,老少皆宜,它的道德感化作用比起传统媒体要大得多。

(2012-01-24 16:46)
儿子回家过年了

我们和儿子儿媳女儿孙女外孙合影留念
我在百度上搜索“儿子回家过年”,没想到找到的都是沉重的话题:坚强母亲盼患病儿子回家过年;儿子,老父亲喊你回家过年;七旬老人呼唤儿子回家过年;母亲巧骗儿子回家过年……看来我是幸福的,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儿媳带孙女回来过年了。因为儿子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单位
本博对沈木珠张仲春《民事上诉状》若干文字的点评
【本博按】朋友转来杨玉圣先生批评沈张夫妇《民事上诉状》语法标点错误的文章,希望我进行语法逻辑审定,我仔细阅读了杨文,基本认同他对沈张上诉状的批评,并提出了一些补充,也有个别地方有不同看法。现在本博发表,以求引起法律界的重视。这是一篇鲜活的法律文书,从中可以看出某些法学家的语文表述水平存在哪些问题。法学家和法律界其他人士虽然不是语法学家,但是法律文书比一般文章和文件应当有更高的准确性和严谨性,任何一个文字或标点的差错,都可能导致法律概念和事实陈述的南辕北辙,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草菅人命”的后果。对杨与沈张双方的争执不是本博讨论的范围,但如果一方的诉状在语言文字上出现过多的差错,不仅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在理解和讨论问题时的困难和扯皮,也会降低法律文书撰稿人一方的信用度和威信。有些文字的表述虽然谈不上严重的语法错误,但其表达方式的粗陋和稚拙,的确也令人惊讶。很难相信这样的法学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