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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9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做客《市民问法》
再审官司输了
可以继续上告吗
楚天都市报讯
范女士问:我们公司有个案子很冤。一审我们赢了,二审(终审)我们却输了,再审我们还是输了,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我们还能继续上告吗?
答:如果感觉自己有道理而且证据充分的话,你们可以申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再审。
解答: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律所观点仅供参考,预约电话85717171,更多解答请登录85717171.cn
整理:记者余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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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做客《市民问法》
公司运行三年
要不要聘法律顾问
楚天都市报讯 喻先生问:我开了一家公司,运行了三年,经营还可以。偶尔会有一些劳动及商业合同方面的事,其他譬如商标、专利等复杂的法律事务都没有。为了降低法律风险,觉得应该请法律顾问,但又觉得费用有点高,我不知道该请还是不该请?
答:公司可以考虑先聘请合同专项法律顾问,这样既降低了法律风险,又降低了成本。以后在更有实力、更有必要时,再考虑聘请全方位、综合性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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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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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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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9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做客《市民问法》
好客户拖欠货款
如何追债?
楚天都市报讯 朱先生问:我开了家贸易公司,主要做钢材、建材等与房产有关的贸易,年营业额数千万元,虽偶尔也有客户赖账,但绝大多数客户都只是拖延付款。请问:这种情况除了起诉,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答:像这种情况,起诉真不是最好的办法。既影响双方关系又影响继续合作。建议您一边采取以前方式催款,一边聘请公司法律顾问长远考虑。优秀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规范合同等方式,在不起诉情况下,使客户不欠货款或少欠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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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颁布日期:20040511 实施日期:20040601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三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章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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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
颁布日期:19970503 实施日期:19970503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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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令第20号
颁布日期:19920615 实施日期:19920615 颁布单位:司法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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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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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司法部令第7号
颁布日期:19891223 实施日期:19891223 颁布单位:司法部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三条 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受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